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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论摘编(06.07.18)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03:30 舜网-济南日报

  不能片面强调国情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杨宜勇就“解决农村低保主要由谁拿钱”这个问题回答记者说,这属于集体经济的行为,由国家全部包起来,条件还不具备和成熟,与我们的国情、国力还有一段距离。对此,刘健在《江南时报》刊文说,从逻辑上看,“国情论”没有问题。但如果联系具体的事情来分析,它就值得怀疑了。上个

世纪50年代初,基于国情,决策者决定优先建造城市和发展城市工业,在管理体制上搞城乡分治,在政策上搞低价农产品换取城市高价工业品的“剪刀差”。到了今天,城乡收入的巨大反差已经引发出很多的社会问题,并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按说,我们理应好好反思并努力改错了,但“国情论”还是不断被搬出来。

  说到底,拥有巨大惯性的“国情论”,其实只是一些决策者们绕着难题走的一个借口而已。当然,无论是当时的决策者或目前的决策者,从来都不认为农民的低待遇是合理的,也没说过要永远保持这种状态,只是打算城市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再逐渐解决。可是,没有一个决策者为这个“一定程度”定下具体的标准和时间表,于是,城乡差别的政策就被固化下来。要改变这种局面,决策者们必须树立正确的国情观,一定要迎着难题搞决策,不断改变现有国情。就农民低保待遇而言,国家财力再弱也不是理由,多了多给,没钱时哪怕每月10元钱也行,这起码是树立了正确的执政理念、负起了政府应尽的责任吧!

  拉近市民与宪法的距离

  北京市司法局公布的市民法律素质调查结果显示,尽管宪法在市民心中的地位十分稳固,但他们对宪法的普遍认识是宪法是规范国家机关的,认为宪法离自己的生活很远。对此,李克杰在《潇湘晨报》刊发文章说,市民的这种认识误区源于我国宪法的特殊实施方式,宪法不能成为公民手里的现实法律武器,他们用以维护自身权益的武器是一个个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而不是宪法,感觉离宪法很远就不难理解了。但有一种现象也不可否认,那就是法律法规对宪法内容的具体化总会或多或少地出现空白和漏洞,甚至出自不同部门的法律法规抵触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从而使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现实威胁或实际侵害。而我国宪法的司法化还没有得到法律认可,更没有上升到制度层面。不仅公民无法直接援引宪法内容保障自身权利,寻求法律救济,就是对涉嫌违宪的法律法规的申请审查也多是“泥牛入海”,无形中进一步拉大了宪法与公民之间的现实和心理距离。

  看来,要消除市民对宪法的认识误区,改变宪法离自己生活很远的思想认识,仅靠一般性的理论解读和说教式的法律宣传是不够的,必须通过制度设计,让宪法发挥看得见、摸得着的作用,比如建立人们呼吁已久的违宪审查制度,通过专门机构或人民法院审查公民的违宪申请来使宪法司法化,让宪法走下神坛,真正走入广大市民的日常生活中,给公民以贴身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市民与宪法之间的隔膜,拉近市民与宪法的距离。

  “外资打假”是错上加错

  舒圣祥在《燕赵都市报》刊文说,商务部外资司的统计数据表明,由国内资金“中转”而成的假外资大行其道之甚。商务部、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和工商总局四部委为了加强对外商身份真实性的监管,外商登记审批环节要出具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一场“外资打假”运动正在悄然展开。

  国内资金出去转一圈,回来就成了“外资”,就能享受超国民待遇,这样的资本“镀金”显然是非常划算的——因为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3%左右,而内资企业所得税却高达26%左右,内资企业差不多要比外资企业多一倍。利润最大化是资本的使命和追求,只要超国民待遇依然存在,“外资打假”就不可能会阻止内资到国外“镀金”的步伐,当然也无法挽救因内资“镀金”而造成的税收流失。其实,内资到国外“镀金”,在证明外资超国民待遇不合理性的同时,也是在证明外资超国民待遇对经济发展有效性的逐渐丧失:超国民待遇在引进外资的同时,等于也是在驱赶内资。超国民待遇对内资的驱赶效应已经非常明显。因此,“外资打假”的惟一效果,只能是把本来还是假的外资,变成真正的外资——说白了,就是要逼迫资本不姓“内”,逼迫中国人不做中国人。

  “治本之策是取消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进一步规范国内市场秩序,消除内资变身假外资的大部分动机。”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说。

  中国不需要存款保险制度

  李瑞新、薄荣君在《中华工商时报》刊文说,就中国的目前现状而言,还不宜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首先,同私有产权为主体的美国经济中的存款保险相比较,中国现阶段绝大部分银行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是银行的担保者。在银行国有的产权制度下没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它起不到维护存款人信心、防止挤兑的作用。其次,中国的四大国有银行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险,为节省运行成本,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意愿必定不强。即使中国成立存款保险公司,那它也绝不会是民营的,而是国有公司或合资公司。政府必须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与剩余收益索取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同国有公司没有什么区别。存款保险收取保费的过程从宏观上看无疑是一个人将一只手上的钱放到另一只手上,这些保费是国有银行的利润的一部分。

  而如果不顾中国的现实,强行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对中国经济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首先,可能导致房地产泡沫的产生。其次,将会导致一定程度的资本外逃,还将导致银行业的二元化加剧。鉴于此,由于我国还没有在公众心中建立起一个诚信的社会,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弊端恰恰需要一个诚信的社会才能解决,这不是监督或是激励机制的问题,而是社会还没发展到这样一个程度。所以,我们目前还不宜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强制建立起来的存款保险制度必定不能起到它应有的效果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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