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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交行房贷险新政:竞争压力逼出的消费者权利回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06:00 光明网
汪晓波(上海职员)

  任何保险产品都对投保者有一定的好处,但这些好处的获得是要付出保金的代价。因此,投保者至少应该获得选择权,而不能因为银行单方面的利益考虑全然牺牲选择权。

  交通银行近日宣布,为配合国六条房产调控政策,减小购房者房贷压力,在该行最新出台的个人房贷新政策中,原先客户必须购买的房贷险,现在改由客户自愿决定是否购买

。交行由此成为国内五大行中第一家在全行范围内不再强制购买房贷险的银行。(7月12日《东方早报》)事实上,不久以前,工行、中行和建行等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实行向优质客户减免“强制房贷险”的政策,不过交行此举,彻底突破了客户“门槛”的限制。在笔者看来,这是各大银行间商业利益之争逼出的消费者权利回归。

  随着政府对楼市调控力度的不断加强,各种细节性的调控措施相继出台,使得楼市未来形势十分不明朗,购房者的观望心理浓厚。而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一个现实的压力正是房贷业务的萎缩,争夺客户成为各银行必不可少的功课。然而,银行手中的“撒手锏”并不多,具体的放贷政策并没有多少弹性。在这样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在“强制房贷险”政策上松口,成为无奈中的必然。

  毫无疑问,“强制房贷险”对于保障银行利益来说有利无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出台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这个规定正是“强制房贷险”的由来——而政策的“强制”色彩,也凸显出一定的“霸王条款”特性。

  对于房贷险这个险种,应当一分为二地去看。一方面,投保者在房产遭遇天灾或出现人身意外的时候,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相应保额的赔付,减少可能的风险;另一方面,在之前很长时间的实践中,贷款人处在一个不公平的地位。银行以强制的方式,迫使客户交纳房贷险,而使自己免于风险,客户虽然也可减少风险,但却交出了不菲的一笔保险金。更本质的问题在于,应不应当投保和应不应当强制是两回事情。理论上,任何保险产品都对投保者有一定的好处,但这些好处的获得是要付出保金的代价。因此,投保者至少应该获得选择权,而不能因为银行单方面的利益考虑全然牺牲选择权。

  熟悉情况的人们知道,客户交纳的保险金,其实往往有多个主体参与分配利益。当然,这不是台面上的游戏。参与者涉及开发商或中介、银行以及保险公司。这些主体之所以热衷于房贷险,是因为房屋因自然灾害损毁或贷款人因意外事故丧失还贷能力的情况毕竟少之又少,该险种给这些主体带来的利益是极为可观的。可见,交通银行推出的新房贷险政策,显然正是商业竞争的手段。

  而这个手段,给了贷款客户意外的收获。一个收获是获得了选择自由:在几千元或上万元的保险金与可能要面对的风险之间作出选择;另一个收获是,即便客户选择投保,也增强了博弈的能力。因此,不管是出于什么动机,交通银行的这一举措都还是值得赞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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