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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证券两高管各被判刑8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06:03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北京讯 (记者赵琳琳 通讯员范静)两名拥有硕士学历的广东证券高管涉嫌挪用资金近2000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春桥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饶金良及副总经理朱捷涉嫌挪用资金一案进行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饶金良、朱捷有期徒刑八年,并责令两被告人共同退赔18985750元发还被害单位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据指控,2003年7月间,饶金良、朱捷在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春桥路证券

营业部正、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中轻三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广证公司长春桥营业部设立的账户非法并入北京东方泰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泰诚公司”)账户,使用中轻三联公司账户内2000万元资金购买193990张国债进行国债回购,并将回购资金18985750元供东方泰诚公司提走使用,至今未还。

  在法庭上,被告人饶金良、朱捷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他们为自己辩护说,涉案的业务是经长春桥路证券营业部领导班子(即饶金良和朱捷)讨论决定的,是为了公司赚取手续费,没有为个人牟取任何利益,公司对这种操作也知情而且没有提出异议;并户操作是股票业中一种普遍使用的方式,是电脑中证券操作系统提供的功能之一,不存在非法操作的行为,他们无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饶金良、朱捷明知不能向客户提供保底利率,但为了能够为涉案人员提供资金,仍以提供保底利率为诱饵,引诱中轻三联公司将资金存入其营业部,由他们进行经营管理,二人在取得该笔资金的管理权后,违反证券行业的相关规定,对客户的账户进行非法并户操作,使中轻三联公司的国债可被东方泰诚公司任意使用并进行国债回购,并在没有任何书面协议或担保的情况下,批准回购资金被东方泰诚公司提走使用,上述为没有任何正常的单位行为性质,是个人挪用行为。

  海淀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饶金良、朱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挪用本单位资金归其他单位使用,数额巨大,他们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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