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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禁令严刹药监“吃拿卡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06:06 华商网-华商报

  ■西安市药监局长安分局收“赞助费”被全省通报批评

  ■省药监局出台规定规范药监行为,举报电话:029—85361320

  本报讯(记者郭魂强实习记者张波)近日,本报披露了西安市药监局长安分局借挂牌之机,收取涉药单位“赞助费”的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昨日,省药监局将该事

件作为反面教材,全省通报批评,并出台了“十条禁令”,坚决杜绝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收“赞助费”严重败坏政府形象

  据了解,西安市药监局长安分局借挂牌之机,收取涉药单位“赞助费”,是一起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事件,与当前省药监系统正在开展的治理商业贿赂和政风行风建设年活动背道而驰,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败坏了政府形象。省药监局党组决定,在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集中开展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顿和教育活动。对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检测认证等权力运行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实行分段管理和公开公示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年终述职述廉制度;并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纠正医药行业不正之风。

  十禁令杜绝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省药监局同时出台10条措施,坚决杜绝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029—85361320。

  禁令一系统内不举行各类庆典活动,确需举行的,须经省药监局批准。举行庆典应节俭、从简,不得向管理相对人打招呼、拉赞助、搞摊派,不得接受管理相对人赠送的礼品。

  禁令二严禁下达罚款指标,严禁利用行政执法行为强行搭车收费,严禁在公务活动中借用管理相对人的车辆。

  禁令三各级药监局、省局各处室印发书籍资料、提供咨询,一律实行无偿服务,不得向管理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不得将应由管理相对人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

  禁令四公开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税务发票,否则,管理相对人有权拒交。

  禁令五受上级部门委托,组织由企业参加的考察、培训、会展等活动时,应本着自愿参加、合理收费的原则,不得强迫参与、超标准收费。

  禁令六工作人员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中要文明、节俭、从简,不得借机敛财;不得有管理相对人参加,不得借用其车辆,收取礼金。

  禁令七不得借用、占用管理相对人财产,不得以任何名义让管理相对人报销各种费用。

  禁令八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参加管理相对人的奠基、剪彩等庆典活动;确需参加的,报上一级部门批准后,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派代表参加。

  禁令九严禁各类协会、学会、报刊、网站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开展报刊征订、广告宣传、产品推销、编辑企业名录、通讯录及其他有偿服务。

  禁令十公开各类执法权限的法律依据、程序、时限;公开各类事项的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公开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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