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武汉工商“举证责任倒置”化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08:49 法制日报

  以案说法

  蔡文胜 胡广洲 本报记者 胡新桥

  记者今日从武汉市汉阳区工商分局听说了这样一件事:跑了不到五万公里的轿车发生较严重故障,经销商和车主对故障责任争执不下,当地工商部门首次运用“举证责任倒置

”原则,巧断了这起汽车消费纠纷案件。

  去年7月,湖北省蕲春县财政局从某汽车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雪佛莱轿车。今年6月11日,该车被送到公司做例行保养,检修人员发现位于发动机与排气管之间的三元催化器发生堵塞,同一方位的固定螺杆两端均齐根断掉。经车主同意,修理工更换了零件。

  结账时,车主得知:这个零件价格为四千三百余元。车主以车子还在保修期内为由不愿付账。而经销商认为:三元催化器发生堵塞是车主使用劣质燃油所致,固定螺杆断裂曾多有发生,不足为奇。经销商据此咬定:更换此部件应收取材料费。双方出现严重分歧,车主遂向武汉市汉阳工商分局提出申诉。

  通过调查了解,工商人员认为:经销商所认定的因使用劣质燃油导致三元催化器堵塞只是一种推理,并无直接证据。作为一种耐用消耗品,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这一部件同一方位固定螺杆两端断裂并发生堵塞,难免有设计不当、质量不过关之嫌。

  鉴于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三元催化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谁举证就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汉阳工商分局要求经销商提供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三元催化器质量合格检测报告”,以证明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目前尚无质检单位对该部件进行质检,商家自知难以拿出这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遂主动与消费者协商并取得谅解,双方达成协议,经销商为该车服务卡里注入2000元维修金。

  武汉市工商局有关专家指出:汉阳分局尝试运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作出有利于弱者的调处,依法让生产者承担法律风险和不利后果,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本报武汉7月17日电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汉阳工商分局副局长康玉堤: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消费纠纷或诉讼时,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谁提出要求,谁就要提供证据,没有证据,就要承担损失。但是,由于消费者往往无能力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的原因、存在哪些缺陷、损害是由于什么缺陷造成的,因此不能获得赔偿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将提供证据的责任倒置于经营者:如果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的产品属于可以免责情形,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法律推定侵害人承担责任。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它是相对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而言的。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