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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将有安全生产监管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08:49 法制日报

  本报成都7月17日电 胡强 记者张晓东 记者今天从四川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备受关注的《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由省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即将以省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草案将开全国先河授予乡镇政府安全生产执法权。

  据介绍,授予乡镇政府部分安全生产执法权,是《条例》草案的创新举措之一。虽

然在国务院和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中,都规定了乡镇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但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安全生产监督上只有责任,却没有职权和手段。为此,《条例》草案结合该省一些地方的试点做法,创新性地将安全生产部分监督管理权授予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同时,《条例》草案首次将生产企业必须设立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上升到法规层面,对矿山、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与国家大法相比,《条例》草案还进一步落实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明确各监管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

  《条例》草案规定:“餐饮场所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管道输送燃料,避免分散使用压力罐装燃料作为烹饪热源,集中放置的压力罐装燃料应当保持安全距离,设置隔离防护设施。”这标志着今后四川的餐饮场所如果分散用压力罐装燃料烫火锅将可能属于违法行为。此外,《条例》草案还鼓励企业为员工办理工作保险之外的商业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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