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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9个“蜡笔小新”商标一审被判合法有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08:49 法制日报

  日本漫画《蜡笔小新》里面调皮捣蛋、善于搞怪的小新形象,和一连串让人头疼不已却又忍不住捧腹大笑的故事,给青少年朋友带来了无尽的轻松和快乐。在漫画中惹是生非的小新在现实生活中也不甘寂寞。6月20日,备受媒体关注的日本双叶社告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维持国家商评委的裁定,双叶社败诉。

  9年前中国公司注册“蜡笔小新”

  《蜡笔小新》是日本漫画家臼井义人创作的漫画作品。据双叶社代理人介绍,1992年经臼井义人授权,该公司获得该作品独占性、排他性的著作权及商品化权。之后,双叶社推出“蜡笔小新”漫画、动画及各种商品。在中国,该社在“连环漫画书类”及“牙刷类”商品类别上进行了商品注册,但后来发现在其他商品类别上的9个商标,被广州诚益眼镜公司在1997年抢注。日本双叶社为讨回“蜡笔小新”商标权,引发了一系列的商标纠纷。

  2005年1月26日,日本双叶社向中国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诚益眼镜公司9项关于“蜡笔小新”文字及图形商标的申请。2005年12月30日国家商评委下达裁定该申请被驳回。双叶社不服,遂将国家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5月25日,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商评委:双叶社怠于行使权利

  日本双叶社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时间为1997年12月,根据当时适用的1993年商标法,对已注册商标提起争议并没有时间的限制;鉴于“蜡笔小新”动画及漫画的知名度,“蜡笔小新”及“蜡笔小新”形象在中国消费者中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应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同时原注册人不仅抢注其商标而且转让获利,具有明显恶意。

  商评委则认为,双叶社提出的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发生在2001年12月新商标法实施后,在广州诚益眼镜公司注册后的8年中,双叶社怠于行使权利。按新商标法规定已超出了法定5年的年限;同时认为因争议商标获得注册时,双叶社的“蜡笔小新”商标在中国大陆尚未申请注册,根据双叶社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上已成为驰名商标;而且商评委根据双叶社提供的材料认为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时具有恶意。

  北京一中院经过审理,最终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日本双叶社一审败诉。截至发稿之日,尚未得到双叶社上诉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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