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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 改革创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08:49 法制日报

  贸仲人还必须认识到,创建高效仲裁机构管理模式,除了从意识形态入手,培育先进的仲裁理念和仲裁文化之外,还必须有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以人为本,改革创新,贸仲目前面临两大任务:一是进行人事体制改革,二是进行财务体制改革。

  一、关于人事体制改革

  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通过五十年健康发展起来的贸仲,其构成及组成人员具有其自身不同于国内任何一家仲裁委员会的一些特点。

  贸仲的秘书工作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大批的秘书人员高学历,长期在第一线办案。他们中许多人对于仲裁程序掌握的娴熟程度比一般的仲裁员还要熟悉和专业,对于实体问题的研究同样可称之为专家,但是由于工作性质以及分工的不同,他们可能还要继续做或兼做一些普通秘书人员才做的基本的仲裁程序处理工作。这是贸仲必须充分重视并解决的重要问题。

  在贸仲已具有一大批优秀人才的条件下,贸仲人事体制改革的重心首当其冲便是改革用人机制。

  1、知人善任,为优秀人才提供可供发挥其才能的平台与空间。要善于做伯乐,善于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避免“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故虽有名马,只辱于奴隶之手,骈死于槽枥之间,不以千里称也”浪费人才的情况出现。

  优秀人才资源对于贸仲涉外仲裁事业发展以及国际商事仲裁在国际上的竞争,具有决定性意义。涉外仲裁是专业性极强并需较高外语水平等各种条件兼备才能胜任的工作。我们培养一名合格的秘书人员、仲裁员耗费了极大的成本、时间和心血,除非个人愿意,贸仲没有任何理由将这批优秀人才拱手让给他人或者推向社会。贸仲不仅应以先进的仲裁理念和文化在思想上培养教育他们以为贸仲为仲裁工作为荣,对贸仲对仲裁工作产生强烈的归属感、荣誉感、忠诚感和使命感,而且应不遗余力地为他们提供理想的工作平台、合适的发展空间、充分地展现其才华的机会以及较为丰厚的物质基础以使他们踏实、放心、安心,做到既无前途之虑亦无后顾之忧。一句话,要识才、养才,然后才是用才。

  2、打造一支富有创造力的优秀团队而不仅是培养一两个优秀人才。贸仲的重塑首先是优秀团队的重塑。

  事业是靠人干出来的。而人是需要一点忘我的无畏的奉献的精神的,每个人心中都有追求卓越追求美好追求高尚的情结存在。贸仲就是要用精神的力量高尚的动机先进的思想和文化去调动人们心中的美好情操,用正确思维将贸仲人紧紧地团结在事业的周围,培养贸仲人集体荣誉感、团结协作精神、诚实信用风格,让贸仲每个人都感觉到自己的重要性自己的智慧为贸仲事业所做出的贡献,这种贡献不仅带来了整体的荣誉和利益,而且个人也会有丰厚的回报。让贸仲每个人都可以感受到奉献和创造给他们带来的幸福和快乐,从而更好地激发起他们的奉献和创造精神,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3、依据工作成绩区别对待。人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导致了人的能力确实有高低之分。贸仲在转变管理理念,强力打造团队精神集体精神培养造就一大批人才的同时,也绝不忽略人的个体差异,不忽略机构管理的精髓:注意区别对待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人的积极性及创造力。

  管理工作就是做人的工作。根据每个人个体的不同,善于识人用人,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是管理者的基本职责。明智的管理者必须善于发现和使用各类人才,即用人不必求全责备,用人之长,避人之短。

  区别对待通常可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对工作特别突出有特殊贡献的人,采取包括职位晋升在内的优厚褒奖的方式以表明贸仲对个人优秀工作的认同和鼓励。二是对于人浮于事,不认真工作甚至不工作的人,批评教育之后仍不改进工作质量或效率的人,或那些不适应贸仲工作的人,采取请退或帮助寻找更适合工作机会的方法予以安排。

  对于贸仲这样一个已发展了五十年的机构来说,在中国特殊的国情、人情条件下,人事制度改革的难度可想而知。但我们认为,只要是为了贸仲仲裁事业的发展,只要是出于公心,任何困难我们都可以克服,不改革肯定是没有出路的。

  二、关于财务体制改革

  财务体制改革可能是现今外界认为制约贸仲事业发展的最大难题,但我们认为,事实并非如此。这是人们将不同质之间的矛盾混淆从而得出的不正确结论。

  判断贸仲的仲裁事业发展如何,首要标准应是:在贸仲进行的仲裁究竟是符合国际社会通行的民间商事仲裁还是行政仲裁。这一点,贸仲五十年的历史足以证明,贸仲自始到现在,就是设在社会团体中国贸促会内的民间组织,与任何行政部门均无联系,是地地道道的民间机构进行的民间商事仲裁,无可质疑。

  第二个标准应是:贸仲是否有一套体现先进的仲裁理念和仲裁文化的仲裁规则,因为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第一步走的是仲裁程序。先进的灵活方便的仲裁程序规则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贸仲正适用的第七部新仲裁规则无疑是迄今为止贸仲最为优秀的仲裁规则,也是世界上国际商事仲裁最为优秀的仲裁规则之一,这一点也无可质疑。

  第三个标准应是:审理并裁决仲裁案件的仲裁员是广泛来自于社会各阶层的专业人士依据贸仲仲裁规则进行的独立公正的裁决,还是受行政干预的行政裁决。这一点,相信贸仲五十年历史审理的一万多件仲裁案件以及在贸仲办理仲裁案件的几百名中外仲裁员都可以证明,在贸仲仲裁的案件,不受任何行政、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预。

  可见,在贸仲这样的国际著名仲裁机构仲裁案件,它所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程序、选用的国内国外仲裁员的标准,无一不是依据世界上最先进的仲裁理念和仲裁文化所体现的制度进行,有些还处于领先地位,因此,在贸仲仲裁,与在国际上著名的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仲裁院)、瑞典斯得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中心等一样,均为民间性质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贸仲作为一仲裁机构实行何种财务制度,为人们所关心。通常,作为民间机构和社会公益性组织,其仲裁费用的收取应用于仲裁员报酬、秘书人员工资、仲裁机构正常运作的开支与建设以及仲裁事业发展之需。贸仲作为设在民间机构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的机构,原实行的一直是自收自支的财务制度,只是近几年,国家对一些包括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内的“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等实行‘收支两条线’财务制度,虽然贸仲自始起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签署仲裁协议提交的仲裁,从未代行过政府职能,但贸仲还是被纳入“收支两条线”范围。这些,贸仲一直在与有关部门协商希望能够早日得到解决。

  贸仲认为,对贸仲实行的“收支两条线”财务政策不过是情况未搞清楚条件下的暂时状况,此问题迟早而且极有可能会尽快得到解决。

  但重要的是,不管此状况何时得到解决,都不影响贸仲作为民间机构奉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依据双方当事人仲裁协议进行仲裁的事实。“收支两条线”可能会影响贸仲内部工作人员的收入、机构发展资金,甚至仲裁员的报酬,但它绝不可能影响贸仲作为国际著名的民间商事仲裁机构依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仲裁案件审理和裁决不受任何行政部门、任何社会团体、任何机构和个人干预的本质。据此,那些误以为贸仲实行“收支两条线”财务制度就一定会受行政干预从而对贸仲民间机构性质及据此进行的国际国内商事仲裁持怀疑和观望态度没有任何依据,是不正确的。贸仲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一定是民间仲裁机构。贸仲目前要做的是正本清源,重塑并提高贸仲在国际国内社会的公信力。贸仲相信,有市场主体的支持、有政府部门的关注、有广大仲裁员、秘书工作人员的辛勤努力,贸仲有能力也肯定能将贸仲的工作做好。贸仲还将博采各家之长,包括向国内仲裁机构学习,加强管理,独立、公正、高效、勤勉、廉洁裁决,为中外双方当事人热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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