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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补偿款引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08:57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记者洪唯

  现在很多企业施行了“买断工龄”政策,但“买断工龄”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目前尚无一个明确说法。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出现了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

  判例一:个人财产

  北京的汪先生与常女士于2005年先后买断了工龄(汪先生领取了6.4万元补偿款,常女士领取了2万元补偿款)。后双方感情不和开始分居。2006年3月,汪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常女士应诉后要求分割丈夫的买断工龄补偿款。

  法院认为:“买断工龄”补偿款主要是对人今后事业、养老、就医等方面的救济、补偿,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

  判例二:共同财产

  2000年1月,田某领取买断工龄款12.3万余元。2003年年3月,田某因病去世时,该款尚余7.9万余元存于银行。田某之母与田某的妻子、儿子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遂向四川省纳溪区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买断工龄款与工资等具有相似之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权威分析:参照军人复员费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吴晓芳(最高院民庭第一庭高级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

  吴法官表示,买断工龄补偿款是发放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费用,与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有相似之处。因此可以参照《婚姻法》对军人复员费等补偿费用的司法解释对买断工龄补偿款进行性质确认。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参照此规定,在确认买断工龄补偿款性质时,可以将一方买断工龄补偿款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平均值,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一方参加工作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即为夫妻共同财产。(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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