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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应添“心理干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09:00 解放日报

  昨天,市人大法工委召开座谈会,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意见。与会人士对《草案》的出台表示肯定和赞同,同时也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

  界定突发事件等级

  《草案》中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市地震局处长肖功建认为,《草案》只是笼统地说明按照社会灾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来决定,对四个等级标准的界定并不明确。他认为,在不同地区,灾害所造成的影响是不一样的,比如城市承受灾害的能力相对脆弱,同样程度的灾害发生在大城市所造成的损失远远高于西部偏远地区。而且,《草案》对分级标准的制定到底由哪个部门制定,也未有明确规定。

  保障措施应添“心理干预”

  《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向受害人员提供临时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市卫生局赵华强建议保障措施中加上“心理干预”一条,他认为不仅要保护受害人员的生理与物质上伤害,还要考虑到其心理承受能力。事实证明,受害人员的心理恐慌不易消除,很多国家设有专门机构来进行心理干预,干预对象不仅针对受害的老百姓,还包括参与救助的工作人员。华东政法学院杨寅教授表示,“心理干预”是否能改成“心理整治”,更为妥贴。

  设专门机构协调指挥

  《草案》加大了对违法官员的问责。市法制研究所副处长赵卫忠认为,《草案》对管理体制的法律关系表述不清楚,使得执行难以落实。水利部、农业部、公安部、林业部等都设置应急系统,每个部门都有一定的预报能力,可一旦发生重大和特大灾害事故,则需要几个部门通力合作。但事实上,各部门职能交叉、重叠,一旦事发,很容易互相推诿,出现分门把守,分兵作战现象。华东政法学院高复平教授建议,设立一个常设机构,除日常情况下应对处理,一旦发生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它能起到协调、指挥的作用,使各部门有机合作。肖功建建议,人大应建立公共安全委员会之类的立法机关来监督政府的落实行为。

  本报记者 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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