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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商务部等六部委签署新规 外资购房必须实行实名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09:14 南方新闻网

  本报讯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外资进入房市或将受到严格的政策监管,其中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房产,必须实行实名制。一份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文件,已经由建设部、商务部等六部委会签完毕。文件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的市场准入、开发经营,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房产等三大领域,均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文件一旦正式实施,将只有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房企除外)

和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的个人,具备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的资格。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购买将必须采取实名制。

  在2002年取消了外销房和内销房的区别后,我国在外资投资房地产方面没有了任何限制。

  此外,按照六部委目前的设想,今后机构和非中国居民购房,除了要求实名制,还需要有批准机构设立的证明、个人来中国工作或学习的时间等证明,才能去办理购买和登记手续。同时,外汇管理局也将会在结汇这个环节守住资金闸门,相关房产转让所得人民币资金,经合规性审核并确认按规定办理纳税等手续后,方允许购汇汇出。“商业存在”阻击热钱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对于外资购房,“商业存在”将是一个基本原则。今后,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外资单位,必须取得商务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营业执照。

  “这意味着,以前一些金融投资机构和其他各种渠道进来的境外热钱,将不能够直接投资购房,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才行。”该人士指出,而这将对外资炒房起到“一剑封喉”的作用。

  据悉,此次文件规定:外资投资购买非自用房产,应遵循商业存在原则,按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中投资总额超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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