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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朵撞聋的?没证据不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09:54 沈阳网-沈阳今报

  今报讯(记者张雷)“诊断中没有耳部不适的记载,不能证明耳聋与车祸有关。4600元的助听器费用不能赔偿。”

  昨天,拿到法院判决的73岁的王大爷跺起了脚,“唉,当时就以为耳朵听不见是脑骨折带的,也没跟医生提。”

  老者车祸中受重伤

  2005年9月6日下午2点,在东窑路口,骑摩托车的王大爷与小货车撞到了一块。经皇姑区交警大队认定,货车车主高强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大爷负次要责任。

  王大爷的伤被诊断为“双额叶脑挫裂伤,左枕骨骨折,急性硬膜下血肿”。经过抢救及特级护理8天后,王大爷脱离危险。14天后出院,医生叮嘱休息1个月。可是王大爷的耳朵听不见了,去北京诊断后,确认失去听力,只能靠助听器听音。保险公司唱起主角王大爷将高强及其所在的沈阳鑫雨运输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5万余元,其中助听器的费用46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

  今年5月24日,皇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鑫雨运输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高强表示,运输公司曾为自己出事的货车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则认为,自己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商业性第三者险不是强制险,而且我们与被保险人有约定,公司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其所做的四次CT检查属于重复检查。对于助听器的费用,没有医生原始的诊断证明,与本案无关。

  助听器费用不获赔

  皇姑法院判决,高强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而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即5万元内赔偿原告王济民所受的全部损失。助听器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34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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