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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执行异议如何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11:45 生活报

  本报记者 李健

  哈市读者陈先生曾接到过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但他是案外人,陈先生是否应当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如何处理?

  答: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一般应当以

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口头形式提出。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该法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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