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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上输液管回家去吃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16:14 大众网-农村大众

  本报德州讯(通讯员郑春笋李进生)6月30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宣判中,驳回了高某“不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上诉请求,对原审判决高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62576.4元,予以维持。

  高某系乐陵市朱集镇人,是当地有名的乡村医生。2005年2月22日,本村村民刘某感到头痛脑热,叫来高某为其看病。高某诊断其为上呼吸道感染,便在刘某家中为其输液治疗

。输液到第三天时,高某为刘某插上输液针管,就回自己家吃饭去了。不料,当吊瓶内的药液输了大半时,刘某身子突然一阵抖动,口角不断流出口水。高某很快被叫到了现场,而他又忘记携带解药,只能跑回家去取。眼见刘某病情急剧恶化,家人连忙将其送县城医院抢救,结果途中身亡。经山东省医学会鉴定,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2006年2月24日,乐陵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高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赔偿死者亲属62567.4元。一审宣判后,高某不服,以“不构成医疗事故罪”、“被害人是特殊体质”等理由,提起上诉。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高某违背医疗规定,在医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被害人死亡,并在医疗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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