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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审结后还能提起民事赔偿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16:19 大众网-农村大众

  去年5月,郭某骑自行车出去办事。王某开车违反交通法规将他人撞成重伤后,又将郭某撞成轻微伤并将郭某的自行车轧坏。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已生效。由于当时郭某出差在外和对法律知识不懂,未能在该案处理前提出赔偿要求,现王某已被判刑,郭某还能向王某提出赔偿医疗费和轧坏的自行车的要求吗?

  说法: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刑事犯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

失,《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给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受到物质损失后提起赔偿诉讼提供了依据,但同时也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赔偿应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诉讼时效,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前的各个阶段中提出。但在审判实践和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某些受害人的疏忽或法律知识欠缺而没有及时提出赔偿。但这并不意味着郭某就丧失了请求民事赔偿的权利,郭某丧失的只是请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权利。

  为了切实保护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补救赔偿权利,最高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九条中规定了“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个规定为刑事被害人及时补救民事赔偿诉讼提供了依据。只要郭某不放弃赔偿的权利,郭某就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和《民事诉讼法》以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诉讼程序和赔偿标准,提出证据和赔偿额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以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马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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