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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私扣业主房产证 原告业主获赔10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16:20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本报讯记者王开颖、通讯员辛晓如报道:近期,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作为房产开发商有义务为业主办理房产证,但因其自身原因没有按期办毕,在逾期办毕房产证后,又以业主结欠物业费为由私扣业主的房产证。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交还原告业主房产证和房产总价利息人民币104244元。1992年8月1日,市民吴某以60多万元的价格向汕头经济特区某厂房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金砂东路某大厦的两套房产,并与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1999年5月17日,吴某将上述两套房产转让给市民赖某,双

方签订了《汕头市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赖某应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吴某同时将房产交付原告。此后,赖某缴交了上述两套房产有关税费及交易费用,上述契约于同年7月7日经龙湖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交易确认手续,并出具了《商品房预售转让证明书》。同年8月16日,赖某将上述房产的《商品房预售转让证明书》交给某开发公司。2003年6月21日,该公司办妥上述两套房产的权属证书,但以赖某结欠物业管理费为由,一直未将房地产权证交还他。赖某遂向龙湖区法院起诉某开发公司,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两套房产的权属证书,并承担违约金人民币306877元(自1994年6月29日至2005年7月26日止)。

  龙湖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被告某开发公司与吴某及吴某与原告赖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均合法有效。被告于1999年8月16日收到涉讼房产的《商品房预售转让证明书》后,本应及时为原告办妥房地产权证,但被告因自身原因直至2003年6月21日才办妥,显属违约,应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另外,被告至今未将已办妥的房地产权证交付原告,还应承担逾期交付房地产权证的责任。原告关于1994年6月29日至2003年7月26日期间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有证据证明起诉前曾向被告主张逾期办证利息损失,该期间的请求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不予支持;但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自2003年7月27日至2005年7月26日期间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开发公司应将涉讼两套房产的房地产权证交付原告赖某,付还原告自2003年7月25日至2005年7月26日止的利息损失计人民币104244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汕头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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