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别苛责业委会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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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18:00 光明网 |
云墨(北京律师) 围绕某小区业主欲罢免业委会主任一事,昨日《新京报》社论表达了“喜与忧”的心情,而我想为业委会主任说几句。 目前小区管理存在的问题是比较多的。一方面,小区本身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是从危旧小区改造而来,缺乏现代化物业管理的条件,有的属于单位业主和个人业主“混居”状态,利益诉求不尽一致;另一方面,业主自治经验不足,缺乏凝聚力和管理热情,而业委会 成员接受委任多出于公心且无报酬。在这种情况下,倘若不能理性、宽容地看待业委会履职行为,恐怕会挫伤其积极性。那么,判断业委会成员是否尽到职责的标准是什么?《业主大会规程》规定了终止业委会委员资格的情形,如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等。但这种具有弹性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也容易产生争议,以致业委会备感委屈。 其实,在一些发达国家,人们的权利意识较强,凡事喜欢“较真”,即便小区业委会在管理过程中努力做到中规中矩,仍然可能会因选聘物业、设置公共设施等问题遭致业主质疑。为此,一些国家规定,判断业委会及其成员工作是否合格,主要看其是否尽到一般而必要的勤勉责任,是否履行了基本的受托诚信义务,只要符合上述标准则可维持业委会的管理。毕竟,“不当家不知柴米贵”,不具体管事的人也很难真正体会到管事的难处。小区自治是建立在业主互相信赖关系的基础上,自然也要求互负一定的容忍义务。 此外,除非业委会成员的行为具有明显违法情形,通常情况下不宜过度使用罢免方式,而可采取主动辞职“让贤”的做法。但同时需要拟接任者给出更为合理的小区治理方案或者有效解决问题的办法,否则仍难服众。 从另一个角度讲,业委会成员也要在决策过程中充分吸取广大业主的意见,公开、公正地处理问题,发挥“人和”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