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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字合同引千万巨款之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10:38 南方新闻网

  百字合同引千万巨款之争

  邱某与他人合伙开荒种果树,病故后其家属为青苗补偿款与其合伙人对簿公堂

  本报讯(记者康海峰)前天下午,一场长达近8小时的质证和审判在龙岗区法院坪山法庭进行,审判的焦点围绕的是一张18年前签的、仅有百余字的股东合同书:原告陈进娣、邱

获、邱小斌、邱群英等人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邓辉将经营果场获得的青苗补偿款960多万元的一半分给自己。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18年前合同书引发争议

  原告是陈进娣、邱获、邱小斌、邱群英等,他们分别是已于2000年去世的原深圳市果菜公司副总经理邱建峰(龙岗区坪山镇金龟乡人)的妻子、儿子和女儿,他们所起诉的对象则是祖籍广东信宜的菜农邓辉。

  原告在起诉书中称,18年前的1988年,邱建峰为支持家乡建设,向当时的金龟村委会提出租用荒山荒地种植果树得到同意。并于同年9月15日以深圳市果菜公司三围种养场的名义与当时的金龟村委会签订开垦荒山种植荔枝合同书,该合同约定由三围种养场将金龟乡下坪、响水两处山地共800亩开垦种植荔枝,合同期永远。

  邱建峰为了保护其对果场投资的利益,在1988年10月12日与邓辉签订主要内容为约定由邓辉负责生产,邱建峰互助办理贷款,解决运输工具、负责督导工作的《股东合同书》。2000年12月,邱建峰病逝,邓辉未将果场有关情况向原告反映。

  2005年,深圳市政府将邱建峰与邓辉合伙经营果场的土地征收,并发放青苗补偿款2200多万元,扣除向承包的经营户发放的青苗补偿款外,尚余青苗补偿款9645667.6元。原告以该款是邱建峰是果场合伙人而应得补偿款为由,但是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而提起诉讼。

  8小时庭审围绕三个焦点

  在前天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邱建峰是否履行股东合同书,被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过了诉讼时效,原告有没有权利向被告主张权利,以及原告如有主张权利其应得的征地范围和数额该是多少三个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被告认为,原告并非《股东合同书》的当事人,其凭《股东合同书》向被告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且邱建峰即便履行《股东合同书》,但是青苗补偿费并非邱建峰死亡时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不符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另外,《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的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是两年,但是邱建峰早在2000年就去世,原告最迟应该在2002年12月底前提起诉讼,而事实上原告则是在2006年1月才向被告主张权利,其时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对于原告提出的对800亩果场均有权利主张,被告认为,800亩果场中只有400亩属于从金龟村承租得来,其余部分则是邓辉个人从他处租得,因此,原告主张的权利也仅仅局限在400亩果场之内而非全部800亩果场。

  由于被告方坚持拒绝法院调解,审判长宣布法院将会择期宣判。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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