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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贿选在法律上没有“擦边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11:43 南方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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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前举行的“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新闻记者培训班”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张春生向记者表示,通过金钱、财物等实施贿赂的,一旦查出,肯定会依法处理。

但现在有些人打“擦边球”,加之中国各地经济水平差别较大,如,在发达地区送条烟、请吃饭不算个事,但是在西部贫困地区,“究竟算不算贿选就存在争议”。

  不管在何种球类比赛中,对“擦边球”的认定都是有规可循的,并不会存在多大的争议。那么,法律上真有一些存在争议的“擦边球”吗?

  请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52条的有关规定,“(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依此条款可看出,贿选的认定需具备:贿赂客体为金钱或者其他财产;贿赂对象为选民或者代表;贿赂的目的旨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如果在发达地区选举中给选民们送条烟、请吃饭“不算个事”,不能作为“贿选”来看待,这就让人难以理解了:难道在发达地区,“烟”不算“其他财物”,而到了西部贫困地区,“烟”算不算“其他财物”就有争议了?

  用“人情往来”来掩盖“腐败”或“贿赂”,似乎有种法不责众的正当感。然而,请吃或送烟真的因为已成坊间习俗就可凌驾于法律之上了吗?答案自然是否。向选民们送一条价值600元的烟和送一台价值600元的MP4在实质上并无区别。

  习俗不一定合法,贿赂即便披上“人情往来”的外衣也不因此而就获得免责的特权。向选民送MP4并非风俗,显属违法;向选民送烟请吃,好像有点人情往来的意思,但贿选的本质是金钱政治,其直接危害是破坏民主。

  民主选举的过程肩负着双重的社会功能:政府不断寻求民众对其合法性的广泛认可,而民众也在寻求发言权。

  这个权力委托中介就是选票——选民独立、自主地投下选票。借助于送烟或请吃而达成的选举交易,使选民的真正意志产生了扭曲,选举的公正之基也就不复存在。

  (原载7月18日《新京报》,作者王琳,本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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