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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掉本科法学,校长脑子进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13:24 信息时报

  在教育部再次调整大学专业目录之际,参加上海大学校长论坛的北京师范大学、厦门大学等学校校长纷纷建议,本科应取消管理、法学等专业。据称,大学校长们的建议直接影响着教育部大学专业目录调整。

  本科法学专业要取消?笔者看到这个建议的第一个想法,就是教育再刮“冒进风”,因为这是一个严重脱离中国实际,既不符合法学教育规律也不符合中国法律职业需求的建

议。

  之所以建议本科法学专业取消,厦门大学校长朱崇实的理由是,本科层次培养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很难从事相应的工作。专业的法律人才是需要更高层次的知识结构。并指出,在美国的高等教育中,很多专业是没有本科生的。

  朱校长的观点表面上看确实很有道理,但仔细分析之后是站不住脚的。其实,类似的观点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就已经出现,不过那次是以讨论本科法学专业到底培养学术型人才还是培养职业型人才的面目出现的。许多人都拿美国的法律教育状况作为论据来论证,法律教育应当是职业教育。以笔者看来,在反思我国法学教育的时候,我们选择美国作为基本参照是错误的。

  纵观世界各国法学教育的现状,我们不难发现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一国法学教育的状况,与本国法律体系的特点密切相关。成文法国家重视法学理论指导,以理论指导法律实践,而不成文法国家由重视判例作用,它们从法院的判例中引申出法律原则,从而适用于相同或相似的案件。这就决定了与之相对应的法学教育,成文法国家重视理论的传授,如德国法国,而不成文法国家则重视技能的培养,美国就是不成文法国家,因此它的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

  在德法等成文法国家,其法学教育的主体也是本科。在这些国家里,学生法学本科毕业即可以参与国家司法考试,获得司法资格后,选择是否从事法律职业。美国的法学专业学生都是其他专业本科毕业的学生,因此它的法学毕业生的学位是“法律职业博士”(相当于中国目前的法律硕士),这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直接相关。而中国,众所周知,其法律体系和法律适用的模式是属于成文法类型,根本不承认判例的作用,因此,在适用法律时必须先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在理论的指导下根据法律精神和法律条文进行裁判,不允许法官“造法”,上级法院的判决也不能成为下级法院判决同类案件的先例,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因此,中国的法学教育与美国没有可比性,不应拿美国的模式改造中国的法学教育。

  事实上,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者存在的问题,不是由于本科法学教育这个层次造成的,其根本原因在于国家司法考试没有与法学教育进行很好的衔接,难以获得相互促进的结果,这导致中国的本科法学教育目标定位模糊不清,既不学术也不职业,既不能通过司法考试顺利进入法律职业队伍,又不能通过社会竞争进入其他就业群体,很难适应市场的需要。问题的唯一解决办法,是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进行双向改革,建立相互衔接的制度和机制。这样不仅可以使法学教育目标明确,切实提高质量,而且也可以保证优秀人才进入法律职业队伍,从而确保司法公正。

  (作者系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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