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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业委会”不能有权力无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16:04 正义网

  北京恒昌花园业委会主任的何东宁根据群众举报,对物业公司从物业费里转走100万元挪作他用,业委会一名委员从物业费里私自借走数万元至今未还等进行调查。令何东宁没想到的是,自己遭“弹劾”。理由是“刷这几栋楼一共50多万没有预决算没有验收而且用的是特别次的材料”。7月16日,业委会一名副主任主持临时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罢免何东宁业委会委员资格,并进行了投票,投票结果将在本月20日向业主公布。(7月19日中央电视台《第一时间》报道)

  “弹劾事件”的典型意义,就在于把过去隐藏的利益纠纷推向了前台,暴露出目前业主自治所面临的难题和困境,使公众开始关注被人们所忽略的业委会的监督问题上。如,在这起事件的中,业主们更所关心的问题是:业委会主任在“刷楼”中有没有猫腻?业委会委员是否与物业公司沆瀣一气?业主如何监督业委会公道正派地履行职责?

  业主与开发商之间,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纠纷越来越多,业主期望组建代表自己利益的业委会。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业委会这个建立在共有财产基础上的一个利益团体,在我国许多城市快速发展与膨胀。特别是建设部2003年9月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赋于业委会较大的权力:业委会有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的责任;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权,还有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同时监督业主公约实施等权力。

  有权力就有寻租的可能。业委会具有代替业主行使选择和监督物业公司权,尤其是目前已明确小区公共部分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业委会手中掌握了一定的收入支配权。这些权力,都是实实在在的利益。如果没有监督和约束,就有可能出现某些单位或物管公司收买或拉拢业委会成员,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如这次“弹劾事件”的导火索之一,就是业委会委员与物业公司“勾结”问题,物业公司也承认存在业委会委员“借钱不还”,这种借钱的结果,很有可能二者狼狈为奸,坑害业主利益。

  然而,《物业管理条例》未对业委会作出责、权、利界定和监督做出规定,业委会监督制度处于空白状态。业主对业委会的监督,主要维系于业主的民主参与意识,但这种意识在现实中却又是十分薄弱的。与此同时,业委会普遍没有办公经费,委员们都是义务担任,没有报酬,而身边的诱惑又太多,很容易出问题。所以有人说当前的业委会是“行走在尴尬与欲望之间”。

  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权力。要弥补业委会监督体制缺失,必须在法律上明确业委会的责权利,而不是只有权与利,没有责任和监督。有关部门应对业委会进行指导和帮助,通过司法、行政执法等进社区,形成全面的监督机制。还应进一步强化民主管理意识,调动业主积极主动地对业委会监督的积极性。解决业委会与业主矛盾,提升业主自治能力,建设和谐社区,必须给业委会的权力套上“监督”的缰绳。否则,业主炒掉旧的业委会,谁敢保证新的业委会权力不被再次滥用?

作者: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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