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筝租期超7天被扣1800元押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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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17:00 海峡网-厦门晚报 |
天天3·15 陈女士投诉:在厦港一家琴行租一架古筝,租金100元,押金1800元。要去退还时,该琴行却以其已超期违约等为由,拒不退还押金。陈女士认为租用两个月才100元,而超期7天就要1800元违约金,实在不合理。但不管她如何说,该琴行就是不退押金。 回音壁:接诉后,厦港工商所12315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到,陈女士所租古筝的租期是从今年5月3日至7月3日止,但因考虑是否买下该古筝而延期7天才还,由于未办续租手续,当时双方签订的出租协议又过于简单,即对双方违约后的责任由谁负责,违约金如何算等问题没有约定,所以出现琴行拒不退还押金的事件。 厦港工商所12315认为:在双方责任无法分清的情况下,7天收取近2000元违约金显然已失公平。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比照该古筝出租价格标准,消费者交一定比例违约金。经过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陈女士同意支付逾期交还古筝的违约金100元,该琴行将余下押金1700元退还给了消费者。 工商人员提醒,在租赁商品时签订的租赁协议不能过于简单,否则消费者维权就会陷入有理无据的尴尬。签订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下列八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只有在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下,才能防止出现类似投诉件的纠纷。 (曾海林 曾庆光 林迪璇) 主办:厦门市工商局 厦门市质监局 厦门晚报 (来源: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