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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夜“方便”他从六楼坠下身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00:00 东南早报

  ■生前应朋友邀请聚餐喝酒,并到公司宿舍过夜

  ■家人将三方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32万余元

  早报讯(记者黄墩良)去年10月4日,年仅3岁的小婷(化名)永远失去了父爱:远离家乡的父亲包某,不幸坠楼身亡。家人一纸诉讼将包某身前的工作单位、朋友、公司宿舍

房东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32万余元。昨日,丰泽人民法院东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深夜:壮汉坠楼亡

  据死者家人介绍,去年10月4日晚,在丰泽博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利公司)打工的包某应同事赖某、谢某的邀请,到川菜馆及烧烤店等多处地方聚餐喝酒。聚餐结束后已是凌晨1点,包某又应两位同事邀请,到其公司承租的云谷某小区6楼宿舍里留宿,当晚与赖某同住一屋。

  次日凌晨6时许,包某家人接到电话说包某出事了。当其家人赶到现场之后,发现包某躺在宿舍楼下地面上,已没有呼吸。事故发生后,经丰泽区公安分局东海派出所侦查,结论为坠楼身亡。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到公司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死者的亲人向法院递交了诉状,死者的妻女父母四人作为原告,将公司、出租宿舍的房东,连同两个请客人一同推上了被告席,向被告索赔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用、精神抚慰金等共32万余元。

  原告:三方都有错

  昨日上午8时许,包某的妻子鲁某带着4岁的女儿与两名代理律师来到东海法庭。

  原告称,由于请客人谢某与赖某的极力劝饮,造成包某饮酒过量,且当晚赖某与谢某强行留宿后,又未尽到相应照顾的义务,才会造成包某下半夜起床上卫生间时,从宿舍客厅的窗户坠落身亡。他们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死者坠楼的窗户,有严重的安全隐患,被告公司方承租的员工宿舍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包某的死,公司与房东均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坠楼是由自身造成的

  对于原告的诉求,作为第一被告的公司认为,自己并不存在过错,其坠楼死亡应归于其自身的行为造成的,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公司在管理上没有任何过错,公司有明确规定要求员工不得私自带人留宿。当时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国庆放假期间,并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与公司并无关联。

  房东:我也是受害者

  本案的第二被告房东吴某某,是在接到法院传票时,才知道自己的房子出了事。吴某某认为,这一事件自己也是受害人,包某在自己的房子内出事,不仅给其生活带来了极大困扰,还将造成房屋价值贬值。吴某某称,房子是在1999年6月建成的,窗台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并且窗户向外延伸了50厘米的外延。

  昨日,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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