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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俞正声“养成在监督下工作的习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00:04 红网

  7月14日,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在省委八届十次全会上谈从严治党与加强纪律性时强调,要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腐败,失去监督的干部容易跌入泥坑。要重点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正确认识和对待监督,自觉接受来自组织和人民的监督,做到闻过则喜,有过则改。对此,有的同志可能会不愉快、不习惯、不适应,希望同志们转变观念,养成一种在监督之下工作和生活的习惯。(2006年7月19日《人民日报》)

  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先进性建设各项制度的关键和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保证。“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腐败,失去监督的干部容易跌入泥坑”。俞正声书记这段话,阐明了培养各级领导干部强化监督观念,养成一种在监督之下工作和生活习惯的极端重要性。

  用权必须接受监督。各级领导干部,无论在什么岗位,担任什么职务,手中都有或大或小的权力。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无数腐败案例都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时下,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社会活动多,与各类人员打交道多,个人支配的时间多,如果不主动增强接受管理监督的自觉意识,自我放纵,拒绝监督,难免陷入迷途,甚至自毁前程,身败名裂。胡长清长期放松自我要求、自我约束,拒绝和逃避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他经常寻找各种理由,将身边工作人员支开,独自一人出行。胡长清在悔过书中说,他总以为业余时间是自己的,谁也管不着,行动上“天马行空,独往独来”,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对于党组织的主动监督,胡长清也一向采取拒绝的态度。他将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以为见多识广,什么都比别人强,什么好话也听不进去。他把自己视作不受党纪国法约束,可以胡作非为的“特殊人物”、“特殊党员”。从胡长清的教训中,给各级领导干部一个重要警示,必须时刻清醒地认识到不受监督的危害性,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

  监督实质上是爱护。俞正声书记要求领导干部接受监督要闻过则喜,有过则改。监督的直接作用就是发现查找问题,及时纠正问题,最终目的是达到规范有序。这个道理说起来没有不明白不理解的,但要做到自觉接受监督,也确实有一定难度。“监督即爱护”,绝不是危言耸听唱高调,这里面有一定道理。开展监督其目的是保障干部不出问题或少出问题,决不是跟谁过不去,更不是“整人”,这实际上是组织对干部的关心、爱护、保护和挽救干部,是保证干部健康成长的重要措施。虽然监督会刺激到痛处,一时难以接受,但真正想通了监督的真意,就不会拒绝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就会把监督当作是对自己思想行为的校正,而不是组织和群众与自己过不去。对个人来说,自觉接受监督和批评,虚心纳谏,不仅是一种美德,而且是在各种诱惑面前保持不败的重要保证。

  监督首先必须解决一把手的监督乏力的问题。俞正声书记在会上痛斥湖北一些地方违反财经纪律、土地政策、编制纪律、干部任用条例的现象大量存在,执行纪律失之于松、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其实,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责任在一把手,就是因为一把手在用权上失去了监督,才变得为所欲为。在一把手监督问题上,更有说服力的是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原区委书记(副厅级)张改萍,在她工作了6年的商州区,不仅来自于“贫困地区”这一字眼与受贿“106.9万元”的巨大反差,更因为在这块弹丸之地,用金钱换来的“乌纱帽”竟达27顶之多。在商州,张改萍俨然成了官帽批发公司的经理。没有她的同意,所有任命都无法上常委会,组织部门不能考察。群众说:“规章制度算什么?选人用人,还不就是一把手的一句话。”在审判庭上,公诉人问张改萍“作为书记,如果你不同意一个人的任命,他们能否被任命、得到提拔?”张改萍的回答很干脆,“那肯定不行。”一个区委书记在用人权上,竟然背离党的组织原则,把自己凌驾于组织的权力之上,其根本原因就是对一把手的监督严重乏力。

  养成一种在监督之下工作和生活的习惯,前提是要形成监督的氛围。现在,一方面缺乏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另一方面也缺乏开展监督的氛围,而且后者比前者更可怕。诚如俞正声书记所指出的那样,有的领导干部一年到头开会,从不批评不好的现象,这是不正常的,不是好干部。一个老好人盛行的党,注定是一个腐败的党;一个充斥着老好人干部的地方,注定是一个发展没有希望的地方。没有原则性,都当老好人,领导班子就缺乏战斗力,党的生机和活力就会丧失殆尽。

  加强监督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因而是全党的大事,也是全国人民的大事。党的生机和活力在于坚持原则,敢于思想交锋,不断地克服自身的不足。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坚决克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明哲保身思想,克服监督得罪人的好人主义思想,反对替腐败说情袒护的腐败保护主义。作为一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应按照工作职能和工作职责,切实履行对下级和下属的监督责任,要把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当作是对下级的帮助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醒、批评、教育,该整改的要整改,该组织处理的要组织处理,该依纪依法处理的要依纪依法处理,不能将问题掩着护着,那样最终会害了干部,贻误事业。

稿源:红网 作者:董宏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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