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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视频图像信息单位向警方备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00:48 重庆青年报

  重青报讯 (记者 龙丹梅 实习生 戴雨婷) 使用视频图像信息不得侵犯公民隐私,使用的单位必须在系统建成30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这是日前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的规定。该《办法》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在城市

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等公共场所,以及机场、港口等经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建立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使用视频图像资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具备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小区根据自身需要,可以自愿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自系统建成之日起30日内向本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机关备案,并遵守严格限制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使用人员的范围并登记备查、不得无故中断系统正常运行等规定。

  《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和有关执法部门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调取相关视频图像资料,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侦破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者抓获重要犯罪嫌疑人提供关键证据和线索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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