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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业务不得转让或委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01:52 东南快报

  本报讯本报昨日刊登了《交齐物业费咋就这么难?》一文,报道了福州市300多家物业公司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收费难”的问题。在昨日召开的福州市2006年物业管理经验交流会上,福州市房管局要求物业公司首先从自身找原因,要求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首次公布了《福州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公约》。

  今后,物业企业如果违反该公约,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按情节轻重作出具体处理。

  在此次公布的《福州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公约》中,明确了物业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不能有以下行为: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转托他人,擅自变更或无故终止合同;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监视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备的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物业的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进行经营;擅自改变属于业主的物业管理用房;擅自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

  《公约》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要通过招标投标或者采用协议的方式,承接物业管理项目,拒绝不具备招标资格的业主委员会组织的物业管理招标活动。在招标投标中,不能盲目压价、哄抬价格,不串标、围标,禁止发布虚假信息。

  此外,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业务档案、业务台账,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当退出管理服务时,应当事先向业主发出公告,并给予至少一个月的接管准备时间,并在接管期内,妥善处理可能影响业主生活的有关问题。

记者 李宁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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