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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正向你我走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02:58 大江网-江西日报

  江西省《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已于近日出台并正式实施。这是我省首次对企业年金有关问题作出规范,企业职工有望获得更为丰厚的养老保险待遇。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指出,出台统一的企业年金制度实施意见,对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调动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平衡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养老

待遇,促进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将起到积极作用。

  年金制度大门正式敞开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据了解,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从此,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2004年年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但是,由于没有出台全省统一的实施意见,使得我省企业年金缺乏规范操作和管理。目前,除民航、电力、铁路等部分中央直属企业外,我省企业基本未建立年金制度。同时,存在着年金政策没有落实到位,税收优惠政策不明确,企业年金经办管理不规范等诸多问题。因此,推动我省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满足企业职工更高的养老保险需求成为当务之急。

  按照规定,建立企业年金范围为已参加我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原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同时规定,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生产经营稳定且经济效益较好、已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等民主集体协商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经过集体协商确定,可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年金制度的大门已正式向我省企业敞开。

  年金税收优惠全国最大

  据了解,《实施意见》统一了企业年金缴费办法及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针对目前企业年金发展较为缓慢、养老金平均水平较低的实情,我省加大了对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力度,鼓励和推动企业年金制度健康有序的发展。《实施意见》规定,对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在上年度工资总额十二分之一以内部分,可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在税前扣除。据悉,我省与江苏、山西两省同时成为对年金税收优惠幅度最大的省份。

  按照规定,企业年金在职工本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定期领取的可按本人账户储存额的一定比例按月支付,也可以按本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的其他方式支付。

  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因个人原因与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含辞职、除名、开除),其个人账户上个人缴费部分及其产生的投资运营收益随同转移,企业缴费部分及其产生的投资运营收益按企业在年金方案中规定的权益比例进行分配。

  统一规范年金委托运营管理

  《实施意见》明确:企业应当选择适当的企业年金受托人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应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并与企业年金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具备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负责企业年金受托业务。企业可自主选择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确定、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定具有法人受托机构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作为企业年金受托人。

  《实施意见》对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职责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了规定,即: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选择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投资运营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多元化投资,确保基金保值增值。企业年金基金应与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列入以上机构资产清算的范围。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企业年金信息报告制度,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本报记者胡勇飞 实习生蔡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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