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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没收超标房尚需法律支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06:00 光明网
刘行(北京法官)

  日前出台的《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中,确认90平方米的规定确指建筑面积,违规建设的住房将予没收。

  应当说,对违规房施以没收的重罚举措,很有可能扮演调控房地产市场、抑制房地产价格快速上扬的“杀手锏”,对我们百姓来说无疑是个利好消息,但笔者感觉遗憾的是,这一措施尚需法律依据的支撑。

  我国1996年开始施行的《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处罚法定原则,其第十二条明确了国务院部委在设定行政处罚方面的权限,即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房屋建筑面积方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没有任何限制性的规定,因而也就没有关于对超标房屋进行处罚的规定。既然上位阶的法律法规如此,那么建设部只能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而没收是行政处罚中较为严厉的处罚种类,建设部的规章尚需具体法律依据的支持。

  法律是法治社会尤其是公权力行为的标尺。违背这一前提的措施即使看起来很合理,也可能因为缺少法律依据而对法律本身的权威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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