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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需要法院授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06:11 大河网-河南日报

  

律师调查需要法院授权?
日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向律师签发出该院历史上第一张调查令。据悉,法院向律师发放调查令,这在江苏法院系统尚属首例。据说,法院的这种做法是为了解决目前律师取证难的现实问题,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对于该法院的这种做法,笔者不敢苟同。

  首先,这一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获得证据:一种是当事人自行调查举证,这其中包括聘请律师来帮助调查;另一种方式是法院来进行调查。《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关于法官调查权,《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在实际生活中,律师调查时会遇到被调查者不配合的情况,所以法律也就规定了由法院调查作为补充,由法官行为作为诉讼公正的促进和保障。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法院调查的案件有三种:一种是国家有关部门所保管的一些档案材料,它并不对社会一般公众公开;第二种涉及国家的秘密、商业机密或者是个人隐私;还有第三种就是当事人尽了主观努力仍然得不到的证据,但是这样的证据确实存在,那么当事人可以提出线索,要求法院去调查。因此,律师遭遇“调查难”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法院进行调查,人民法院所能决定的也只能是自己去不去调查。所以,法院授权律师调查,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其次,“授权调查令”在法理上也站不住脚。既是“授权”,那么律师持“授权调查令”去调查时,是以什么身份和名义进行?其行为是代表法官吗?如果被调查者仍拒绝调查,法院将向其发出传票进行教育;如再次拒绝,法院将按妨碍民事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拘留等处罚。我想问的是,法院对不协助调查者的处罚的依据是什么呢?还有一个公平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就是如果只有一方有律师代理,是否会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不利处境?

  再次,“授权调查令”会给律师调查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本来,根据法律的规定,律师在履行职务和从事法律事务时拥有调查权,即调查什么律师可以自行决定。而“授权调查令”却是律师申请,由法官来决定律师是否有调查权及调查范围,即调查什么法官说了算,限制了律师的调查权。“授权调查令”的实施还极易在社会上形成一种错误的认识,即“律师调查需要法院授权”。而且,律师从事的并非全部是诉讼业务,当律师从事非诉讼事务调查时,“律师调查需要法院授权”的错误认识会给律师开展调查工作带来人为障碍。

  更为可怕的是,由于法院的这种“授权”,将会给“律师调查权”赋予法律强制力,其结果必然使被调查者的权利受到侵害。因为,本来是否接受律师调查是被调查者的一种权利,被调查者拒绝律师的调查,并不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因此也不应受到追究。而通过法院的“授权”,被调查者如果再拒绝律师的调查,那么就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这个意义上讲,法院所授之权可谓大于法了。

  为了解决律师调查时遇到不配合的情况,这需要整个社会加强法制意识,或者通过以后的立法来加以规范。但就目前而言,调查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职责,无论是依职权还是应当事人申请所作的取证调查,都应当是法官的行为,这种行为决不能授权或委托给律师及其他非司法人员来进行。⑤3

  □高俊玲

  李庆琦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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