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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工地食物中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06:45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宁波日报讯(记者蒋炜宁实习生雷振宇通讯员劳蔡)昨天,市卫生局出台了本市建筑工地食堂卫生标准。这也是我省首个建筑工地食堂卫生标准。

  根据这个标准,建筑工地食堂生产经营者在食堂开办前,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并提供建筑工地食堂的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布局和从业人员等情况。食堂用水必须使用自来水或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源;食堂有专用的

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原料存放间(或区域),饭菜出售场所(或区域)。

  市卫生局和建委联合发文指出,各地卫生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工地食品卫生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或隐瞒不报的建筑工地食堂和相关责任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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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条“硬杠杠”

  ■食堂加工操作间不得小于8平方米,设有三个或以上的洗涤水池,做到荤、素、餐用具分池洗涤;配有相应或完善的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食品贮存做到隔墙离地。

  ■必须配备150升以上容积的冰箱或冰柜。

  ■食堂不得制售荤素凉菜,经冷藏后的饭菜须回锅加热煮透后方可出售。

  ■面案、蔬菜、肉类案及工用具应分开使用,并标志明显。

  ■食品加工必须烧熟煮透,食品烹饪至出售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3个小时。

  三条“禁令”

  ■食堂内严禁存放灭鼠药、消毒药、防冻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或其他个人物品。

  ■不得采购河豚鱼、织纹螺、毒蘑菇和腐败变质食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建筑工地食堂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上岗。

  ■食堂从业人员凡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关食品卫生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关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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