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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提出三条修改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07:58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7月19日讯 记者陈丽平 记者今天从全国总工会了解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完成。全国总工会针对这一征求意见稿提出,还应从三方面对其修改完善。

  首先,征求意见稿对劳动争议调解和诉讼的内容不够充分,没有对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和诉讼作出制度设计和具体规定。该稿中的劳动争议调解只是作为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

程序,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劳动争议调解,即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和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而是行政性调解。完整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应当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个方面。

  其次,征求意见稿体现我国劳动争议“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基本原则不够充分。征求意见稿总则中缺乏上述基本原则的规定,内容上也没有对劳动争议协商和基层调解作出具体规定。

  最后,征求意见稿没有充分体现及时、快捷、高效解决劳动争议,便利当事人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目前,劳动争议处理实行的是“一调一裁两审”制度,如果走完全部程序,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周期长、效率低。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程序,不仅没有解决这一问题,反而在现体制维护不变的前提下,在仲裁阶段增设强制性行政调解程序,这无疑又增加了一个处理环节,使劳动争议处理过程更加冗长、程序更为复杂;而在诉讼阶段法院还可以裁决撤销仲裁裁决重新仲裁,使劳动争议处理可能成为“一调四审”制,劳动争议无法及时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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