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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缺公共资源不是勒索的本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07:58 法制日报

  一语中的

  夏红英

  《人民日报》7月18日报道了湖北汉宜高速路上高速施救强收被困汽车近千元拖救费的消息:据当事人介绍,一段不足20公里的拖车距离,在起初开价1100元之后,以900元的

价格方才成交,而且施救者在没有征求当事人意见的情况下径直将受困车拉到某修理厂,花了近千元修理费的结果是开不多久车又坏了,为此当事人感叹这是高速施救,还是高速敛财。

  如果加以简单的抽象概括,整个事件中当事双方的行为似乎更像是个标准的民商事交易行为:一方在向另一方购买某种奇货可居的稀缺商品———这种商品如此得紧俏,以致购买者不得不付出比平时高出很多的对价来获取。如果这是在一个标准的商业语境里谈论的交易,若是价格高得离谱,谁人又能说三道四呢?买卖自愿嘛!

  但是,那些头戴国徽在高速上执行施救任务的人是不是忘了自己的身份———在特定环境中执行公共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不管这种行为在供给价值上如何稀缺,如何珍贵,在向行政行为相对人进行供给的过程中,即使是收费,充其量也只能是限定在弥补等额成本或稍稍超过的范围内。原因很简单:作为公共行政行为的高速施救本身是公益性而非营利性的。本案中,行为扭曲的真正原因就在于行为性质的颠倒。

  而更深层的原因在于,稀缺公共资源的保管者在这种稀缺性中窥到了某种商业上奇货可居的利润光泽,一旦制度约束失范,他们就会习惯成自然地变为逐利之徒,并逐渐地淡化甚至公然地“驱逐”公共资源供给的公益性,从而丧失作为公共资源保管者应有的“贞节”,最终演变成为高速路上的劫掠者,潼关前的响马。

  因此,对这些掌握有公共资源管理权的部门和人员,必须加强制度约束和引导,应当着重强调其公共性和服务性,否则,本来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公益救助行为,就会演变为夏洛克似的贪婪,高速施救收费千元的纪录恐怕也不会仅此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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