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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后将被撞者抛入江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07:59 法制日报

  本报讯曹景常 记者梁国栋 为了逃避责任,肇事司机将被撞者抛入江中,近日,吉林省吉林市的司机张某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7月23日晚,中油吉林化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商混公司工人张某酒后驾车(车辆系报废车),行驶至吉林市龙潭区榆树沟街时,将对面骑车行驶的57岁的许占平撞伤。肇事后,张某将昏迷的许占平抛入松花江中。一周后,高度腐烂的尸体被警方打

捞上来。公诉机关认为,张某在交通事故中剥夺了伤者接受救治生存的机会,肇事情节恶劣,其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针对指控,被告张某矢口否认,他辩解自己没报警是想第一时间把伤者送入医院抢救,但伤者途中死亡。因担心承担肇事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他才萌生将人抛入江中“灭迹”的念头。庭审中,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庭审中,张某妻子的一份证言成为对张某犯罪如何进行定性的关键。这份证言显示,事故发生时,张某车上还坐着他的妻子、丈母娘及孩子。撞人后,张某妻子曾提出要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然而,张某开车来到医院后,却连打带拽地让妻子下车先回家,称他自己来处理。而家人离开后,张某却把伤者连人带车抛入江中。

  虽然死者许占平后经法医鉴定,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但死者的尸体一周后才从江中打捞上来,已经无法确定死亡时间。

  历经三次庭审,法院认为,张某酒后驾车肇事,为逃避法律责任,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当庭宣判,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对于死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张某及所在单位共同承担,一次性给付79364元。张某当庭表示要上诉。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被害者家属认为,比较国内与此案相似的案例,张某的恶劣行径应受到法律更严厉的惩处。另外,关于民事赔偿金额也与家属诉求的20万元赔偿相差很远,为此,家属将就民事部分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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