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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定的《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9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08:06 贵州日报

  金黔在线讯 7月1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该法规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将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或者急性中毒100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属于特别重大事故。发生特大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可以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省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的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还必须购买赔付金额每人3万元以上的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区(点)、网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有明显的安全出口标志和符合要求的疏散通道;有完好、有效的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和指挥系统;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条例规定:新招用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冒险作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对其实施免职、解聘或者降低工资、福利待遇等形式的打击报复。作者:王兵来源:金黔在线—贵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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