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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自带酒水”可望退出酒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08:13 大众网-大众日报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负责起草《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的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已经决定将餐饮业纳入条例调整范围。但是,具体到“饭店有无看管顾客车辆等物品的责任”、“如何惩处餐饮业中的欺诈行为”、“酒店禁止自带酒水是否属于霸王条款”等问题,还有不同意见。7月18日,条例草案起草组在济南召开研讨会,专题研究这些问题。

  酒店不得“禁止自带酒水”

  [现象]“谢绝顾客自带酒水”这张告示,张贴在许多中高档酒店,并且大有来头:2002年4月,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将“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写进了《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观点]“将‘谢绝顾客自带酒水’写入行规的目的自然是为了保护本行业的经济利益”,孙爱荣律师介绍道,“据说还是为了与国际市场接轨。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国际饭店业酒水价格利润在10%左右,而国内饭店业酒水价格利润多在100%左右,如何与国际接轨?”孙律师认为,要与国际接轨,应该以合理的价格体系和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为必要条件,而现在我国这两点都不具备。

  张法水律师说,根据《价格法》和《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如果存在暴利,则属于价格违法。目前我国以餐饮为主的酒店里的酒水价格要比市场上高出50%甚至一倍以上,在酒水经销的暴利基础上,再要求消费者必须消费酒店的酒水,这是一种带有强制性搭售商品的作法,是对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的一种侵犯,是违背《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的。

  参加研讨的餐饮业人士普遍认为酒店不应该禁止顾客自带酒水,但是不主张将此写入法规中。

  [结论]《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中将写入:餐饮经营者不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强制消费;也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开瓶费等费用。

  酒店有看管顾客车辆的责任

  [现象]每到中饭、晚饭时间,许多饭店门前停放着一排排各类车辆,有的饭店有服务员指挥和看管,有的则没人管,丢车或碰擦问题时有发生。

  [观点]管荣齐律师介绍,青岛、北京、重庆、广州、沈阳等地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都规定,停车场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这些规定的前提都是“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停车收费”。餐饮业门前的停车场地,如果属于“公共停车场”和“停车收费”类,自然适用于此规定,而现实情况是,绝大多数这类停车场地不收费,也难以明确是否是“公共停车场”,因此,在餐饮业门前停车受损酒店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存有争议。

  张法水律师认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说,酒店是餐饮消费服务场所,在酒店门口停车是其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酒店有义务保障就餐者车辆的安全,对车辆的毁损灭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受害车主应该是来酒店消费的就餐者。如果非就餐者在酒店门口停车受损害,则只能按合同法关于无偿保管的规定处理,酒店能举证无重大过失时可以免责。

  [结论]《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中将作出如下表述:餐饮经营者在其服务区域内对消费者携带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因经营者的故意或过失造成财产毁损或丢失的,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饭店有欺诈行为要双倍赔偿

  [现象]餐饮业欺诈行为包括采用不合格称量器具或其他手段数量欺诈,采用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标价等手段的价格欺诈,采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手段的质量欺诈。

  [观点]张法水律师和消费者代表徐立春的意见得到与会者一直赞同:应当在我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中写进惩罚餐饮业欺诈行为的条款,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结论]《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中明确写进如下内容: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提供的食物

  和就餐环境应当符合卫生、安全要求;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给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餐饮项目的定价应当公平合理。对于经营中的收费项目及价格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向其明示。未明示的收费项目,消费者有权拒付。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给予消费者相应的服务价格双倍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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