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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带母亲被撞母亲身亡女儿获刑刑罚,不该成为撒在伤口上的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08:30 正义网-检察日报

  女儿骑车带着母亲横穿马路时,被一辆水泥大罐车撞倒,结果致使母亲当场死亡。日前,北京市通州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18岁的女儿小芳(化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7月16日《北京青年报》)。

  这是一则豆腐块大小的新闻,湮没在一堆长篇大论的“要闻”之中,一点儿都不起眼。然而,正是这样一则新闻,让我为之郁闷了好几天。

  让我郁闷的原因,还不仅仅是车祸所酿成的惨剧——“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交通事故听得多了,多少让人有些麻木。

  让我感到郁闷的真正原因,是法院对小芳作出的有罪判决。

  不能否认,对于母亲的死,小芳确实负有责任。正如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所指出的,小芳骑自行车横穿机动车道时,未下车从人行横道上推行的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存在过错,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而从司法实践来看,在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应负主要责任的一方通常要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对小芳作出的有罪判决就是正当和无懈可击的。

  在评价这一判决之前,有一个问题必须搞清:设定和适用刑罚的目的是什么?对此,经典解释是:“因为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通俗地讲,设定和适用刑罚的目的,一是报应,即对犯罪人实施惩罚;二是预防,即防止犯罪人本人及其他人重新犯罪。

  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如果不科处刑罚也能达到与科处刑罚相同的目的,就尽量不要科处刑罚。那么,具体到本案,是不是非要对小芳科处刑罚,才能达到报应和预防的效果呢?

  与一般的交通肇事案件相比,本案显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小芳的交通违章行为,并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相反,她的亲生母亲却命丧对方的车轮之下。我想问一问:还有什么惩罚能比这样的结果更让小芳悲痛和悔恨?还有什么教训能比这样的惨剧更让世人刻骨铭心?既然悲剧本身就已经足以让小芳悔悟,令世人警醒,那还有什么必要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在她经受丧母之痛后,又在她的伤口上再撒一把盐呢?

  对此,通州法院的刑庭庭长这样解释:法律并未规定,骑自行车的一方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这样的说法并不算错。可是,刑罚本身并不是目的,不考虑设定和适用刑罚的目的来科处刑罚,只能让刑罚成为“撒在伤口上的盐”。

李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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