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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双方当事人和证人所言大相径庭,在这起案件中——究竟谁打了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09: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案发,当事双方各执一词

  一起事实清楚的故意伤害案,因种种原因经过三次审理才最终有了结果。这完全出乎公诉人、河北省河间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张丽华的意料。

  此案还要从2004年8月12日说起。这天,张丽华收到了冀中公安局瀛州分局移送的一

起故意伤害案件,警方的调查结论十分明确——

  2004年2月15日中午,华北油田综合三处职工张丽和张红姐妹到菜市场买蘑菇,因价格问题与摊主尹海艳发生了争执。随后,张丽打电话叫来了三位家人。张丽一家在与尹海艳“评理”过程中,与尹海艳发生了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尹海艳将张丽打伤,经冀中公安局法医鉴定张丽所受伤为轻伤。

  警方还移送了报警记录、被害人证言和证人证言,以及冀中公安局的法医临床检验鉴定书。尹海艳已于2004年8月5日被冀中公安局瀛州分局取保候审。

  张丽华详细看过案件材料后,发现问题的焦点集中在当事人和证人的证言上,但是两者大相径庭。

  案卷中,当事人张丽称:“我们在买蘑菇时与尹海艳发生争执,后来厮打起来。厮打过程中,他把我打伤了,当时我正怀孕50天左右,造成颈椎间盘突出,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后又造成流产。”而且,还有多位证人证实张丽遭到了“一个男人”的毒打。

  与此相反,当事人尹海艳除第一次接受讯问时说“有一个女的拿秤打我,同时有两个男的也上来打我,他们把我穿的棉衣从后面向上一翻,把我的头盖住,并把我摁倒在地,对我拳打脚踢。他们打完我,我站起来还手了”之外,在此后的多次讯问中,尹海艳都辩解自己并没有还手。而且,同样也有多位村民证实,当时是别人打了尹海艳,而尹海艳并没有动手。

  难料,一审判决突生变故

  当事双方各执一词,而且证人证言大相径庭,这给办理此案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张丽华调查了解后发现,此案虽小,却关系重大。因为,张丽姐妹系华北油田职工,而尹海艳是当地村民,由于各种原因,平时职工与村民之间就有一些磕磕碰碰,如果此案处理不好,肯定会影响当地的稳定。

  果然,检察院刚刚收到案件,尹海艳所在村的村干部和几十位村民就来到了检察院。见到检察长张瑞生后,他们众口一词:“尹海艳根本就没有打到张丽,我们那么多卖菜的村民都看到了,是她们一家打了尹海艳。”张检察长明确表示,一定进行深入调查,查清事实真相。

  此后,张丽华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取证工作。检察机关初步认定,尹海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4年9月1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河间市法院提起公诉。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尹海艳的辩护人提出要进行重新鉴定。但是,张丽一方却找不到原始的CT片了。在此情况下,河北省高级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室没有作出新的鉴定结论。

  经过再次开庭审理,2005年2月5日,法院一审认为,由于在场的证人证言相互矛盾,而且当时的CT片丢失不能进行重新鉴定,因此判决被告人尹海艳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抗诉,被告人被判有罪

  法院的判决出乎公诉人张丽华的意料。虽然当时的CT片丢失不能进行第二次鉴定,但是这不能否认第一次鉴定的结论。

  张丽华与公诉科科长边建国进行多次分析案情之后,向主管院领导提出了意见:本案一审判决定性错误,应提起抗诉。河间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经过多次讨论,支持了公诉科的意见。此案经沧州市检察院提起抗诉后,2005年6月15日,沧州市中级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6年4月14日,河间市法院经过再次开庭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尹海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因CT片丢失而不能进行重新鉴定,不能否定冀中公安局的法医鉴定结论。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尹海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张丽医药费1895.32元。对于这一判决结果,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

  “在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坚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没有受外界的干扰。”谈起这起案件,张丽华说这起案件虽然不大,却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王艳芬 张铁路 舒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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