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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喜见“法律消费”成农民时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09:26 浙江在线

  “有问题找律师,签合同找公证”,浙江慈溪农民称他们的这一选择为“法律消费”。

  好一个“法律消费”!它的引领时尚,再一次印证了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它所给予我们的惊喜,不亚于农民收入的增长,因为它演绎了社会“进化”的过程,预示了农村社会已渐渐离开熟人社会而奔向法治社会。

  《浙江法制报》(7月17日)的报道说,如今,在慈溪农村,农民遇到纠纷、签订协议,乃至行政复议之前,都要寻求律师“把脉”,村里但凡搞工程招标、土地承包流转、闲置房屋租赁等,也都要先请法律顾问来“把关”。同时,还热衷于公证,“当牵涉到土地、房产、借钱甚至是农业设施建设等个人、家庭、集体重大事项时”,都会进城请“公证”,“为自己加一道‘保险’”。他们普遍认为,“法律消费”“解决矛盾纠纷又有效又省力,事情解决后还不太会产生‘后遗症’”。

  这显然是观念的进步。

  然而以前,许多人可不是这样想的。那时候,他们相信的是“脚力(势力)”,即所谓的“人多势众”,也就是相信谁的一方喉咙响、拳头多。这是信奉“武治”。我们知道,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我们农村社会秩序的建立,是依靠宗族的力量或士绅的威望,要么凭宗族势力的人多力量大,要么靠士绅阶层的面子“讲茶”协调,总之,要么寄希望于“武治”,要么寄希望于“人治”,独独缺少的是“法治”。也就是说,法治的理念,在传统的农村社会是稀缺的,即便在人民社会时期,除了强调阶级斗争外,依靠的还是家族势力或公社、大队的干预,凭的仍然是拳头或嘴巴(“武治”或“人治”)。

  “法律消费”云云,在那时,还如天空中飘浮的云朵。

  为什么如今“法律消费”会成时尚?我认为,主要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我们的社会出现了市民社会的苗头。我们知道,在计划经济时代,即便是在农村,所有的人,也都是生活在“单位”或“组织”之中,不要说公事有公家“料理”,就是相当多的私人事务,也由不得自己做主,而所依靠的往往是行政手段。因此,在那个时候,法律确实不太有“用武之地”,“法律服务”自然也就没有“市场需求”。

  然而,一旦以法制经济为基本特征的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这种体制就自然促使人们去寻找新的秩序原则,而这个能够确立社会秩序的原则,就是法治。再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可发现人们对法律的需求。这是因为,传统的协调和调解的组织(单位)已日渐松散,或者说在相当程度上失去了协调和调解的功能,于是,人们发现,法律或者说法治,比起原来行政的或熟人的解决更“有效”更“省力”。

  从这里,我们发现,这其实是一个社会“进化”的过程———越来越趋向法治、趋向文明的“进化”过程。

  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必须适应这种需求,就是说,我们的政府要能够提供“价廉物美”的“法律服务”,如果“法律消费”变成一种人们特别是农民承受不起的“高消费”,那么,很有可能,人们还是要回到传统,唤回阴魂未散的“武治”和“人治”,比如,现在出现的“医闹”以及其他五花八门的“讨债公司”,就是“消费”不起“法律”而出现的不和谐的现象。


作者: 蹇庐氏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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