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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针对总量究竟是不是“曲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09:49 大众网-齐鲁晚报

  建设部7月14日出台《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宅占70%以上的比重针对的是各个城市“年度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这个解释,在网上引起一场轩然大波,不少网民认为这是对5月30日国家九部委调控新政的“曲解”,认为九部委新政中“70%”的比重要求,针对的是单个楼盘项目而绝非总量,事实究竟如何呢?

  应该指出,“曲解”与否并非小事,说“曲解”,需要证据,而不能信口雌黄。那么,这样的“证据”有没有呢?

  且看九部委房产新政中有关“70%”比重要求的全文(正确理解原文是辨别“曲解”与否的唯一路径):

  “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述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

  上面引述的这段文字有三个句号,即三句话,这三句话是一个不能分割的整体。

  第一句话“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后面本来可以加上“项目”二字,但遗憾的是没有。因为没有这两个字,致使这句话出现了众所周知的歧义:“70%”的比重可以解释成针对单个项目,也可以解释为针对城市开发总量。

  确实,如果将这第一句话单独拿出来而不考虑其他文字的话,两种解释都成立。但事实是,每一句话都是有“语境”的,在特定的“语境”中,句与句之间相互联系并具有相互澄清指证的作用。在这段文字中,第三句话的存在至为关键。来看第三句话:“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这第三句话中明确提出的是“项目”,而所谓的“上述要求”无疑是指第一句话中的“70%”的比重要求。这样第三句话的意思是很明确的:“项目”要达到“70%”的比重要求。所以,联系上下语境,70%的比重要求,确定无疑指的是“项目”而不是“总量”。

  从5月30日新政颁布到7月14日建设部落实《意见》出台的这段时间内,国内先后有深圳、大连、西安等城市通过落实细则。有意思的是,这些城市的落实细则不约而同地将“70%”的比重要求规定为针对具体项目而非城市总量。这也就从侧面证明,各地对九部委新规中有关70%比重的要求的理解上并无歧义,“70%”针对项目确定无疑。(作者为《大众日报》记者)


周学泽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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