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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统一KTV曲库”是一种娱乐垄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11:25 四川新闻网

  经文化部批准,“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将于近日启动,届时,武汉、郑州和青岛三个试点城市将率先在市内的KTV建立统一的曲库系统。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主任梁钢介绍,此举旨在防止不健康歌曲进入KTV,并逐步解决唱片业、著作权人和卡拉OK经营者之间关于著作权的矛盾。(7月19日《新京报》)

  在《反垄断法》正式进入全国人大立法程序时,这条新闻无疑来得有些不是时候。

无论出于何等美好的初衷,“统一”在某种程度上都意味着新垄断的开始,而“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将要执行的任务,正是对全国KTV曲库的垄断。

  一般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垄断只能是个“例外”,而且越少越好。垄断的合法性只能来自于特定情况下的“穷尽一切手段之后”,并且还应根据现实情况的不断改变而随时取消其合法性。比如建国之初我们在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实行垄断,可算是一种特定情况下的“穷尽一切手段之后”;而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开放,这些垄断行业正在遭到越来越多的批判,说明它们的合法性基础已经岌岌可危。那么,“统一KTV曲库”的建立是否属于当今现实情况下的“穷尽一切手段之后”呢?

  防止不健康歌曲进入KTV,单纯从字面上来说,本身就有些似是而非。“不健康歌曲”是个开放的概念,不同的时代“不健康”的标准是不同的,因此人们很难制定出一个明确的“健康歌曲”标准。实际上,“健康”的标准只能掌握在审批者手里。对于任何想进入“统一KTV曲库”的歌曲来说,审批都是一道权力门槛——正如文化部官员介绍的:“能够进入曲库并提供给经营者和消费者使用的东西,都要提前经过审查”。宽泛的标准加上生杀予夺的权力,为寻租和设租提供了无尽的空间。换个叫法,这就是一种“垄断利润”。

  当然,按照“统一KTV曲库”的设计,对歌曲著作权纠纷的解决也许是个办法。但远远谈不上最优解决办法。因为说到底,歌曲著作权纠纷只是一个民事纠纷,而且现有法律已经预备了解决之道。动用行政力量来解决民事纠纷,注定是低效率而且不公平的。现实生活中那么多的民事纠纷如果最终都要使用行政力量来干预,那不仅是可怕的僭越,更是对法律的羞辱。再者,“统一KTV曲库”不可能完全免费,它肯定需要有自己的利润,作为著作权纠纷之外的第三者,这多少有些“鹬蚌相争,渔翁得利”的意思。更何况,独一无二的“政策性统一”往往意味着政策性暴利。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进入仅限于私人不愿进入、无力进入的行业或私人进入会造成不良后果时——这是政府行为的一条红线,否则就是权力越位,就是与民争利。从这个意义上说,“统一KTV曲库”只能是一种娱乐垄断。(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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