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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起草法律”不具公共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13:33 信息时报

  近日,郑州的两位市民刘明和郭力历时4年起草的民间《公益诉讼法(草案)》完成。这是我国第一部由普通市民起草的法律草案。钦佩两位市民的“满腔热情”。不过,笔者不赞成一些读者的观点——认为“市民起草法律”这一“公共事件”将“加快公益诉讼立法进程”,并引发人们更深层次地思考立法该如何从“为百姓做主”向“让百姓做主”过渡。在笔者看来,“市民起草法律”本身不过是单纯的个体事件,不具公共意义,亦不宜拔高其间的法治意义。

  要知道,立法是技术性相当强的工作,要让普通公民独立完成,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就算真的起草出来了,也是相当粗糙的,加上没有涉及多方利益博弈等原因,并没有多少实际采用价值。也许不少人会认为“意义远非条文本身,而在于群众与立法机关的良性互动”。可试想:群众与立法机关良性互动的方式与平台千万万,若真崇尚非常态且不具榜样意义的“市民起草法律”行为来特别“互动”,是否过于“矫揉造作”?难道常态的互动方式与平台都堵塞了,需要这些非常态的行为来护驾?

  当然,这并非在说两位市民的“立法”行为一无是处。“市民起草法律”,我们是否应该把其看成是市民单纯的人生追求与圆梦。其行为与农民要造飞机,与百姓长年养花养鸟等日常行为,并无迥异,无非是兴趣不同罢了——一个人只要在起草法律中找到乐趣、有所知足,这就可以成为他做“起草法律”这“无用功”的足够理由。亦像某个人骑自行车环游神州等非常态行为,值不值得做,与事件本身无关,而在于个人不同的追求与不同的幸福感。

  如果说真有点“公共意义”,那恐怕,要么是当事人有“公益幻觉”,以为自己这样做真的能推动法治进步;要么就是当事人既有“起草法律”这一个体的兴趣追求,又有自我炒作这个爱好;要么就是有关媒体擅于新闻策划,擅于把一个孤立的个体行为与某些时代背景结合在一起,从而挖掘出轰动的新闻价值……但不管怎样,我们总不宜拔高“市民起草法律”的法治意义。

  话又说回来,笔者的解读视角也可能属于“剑走偏锋”,但我们总需要摒除某些浮躁的赞扬,以更冷静、更客观的眼睛看问题。事实上,这种冷静与客观也正是当前立法互动最需要的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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