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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不如给消协一根金箍棒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15:20 东北新闻网

  东北新闻网特约评论员 邓海建

  7月20日《新京报》消息:去超市购物,要在超市入口处“封包”后方可进入,出口处由保安强制查验购物小票。针对目前一些超市采取的这些“服务”措施,中消协昨天发表消协观点指出,强行对消费者封包、查验购物小票属违法,是典型的霸王规定,应停止其侵权行为。

  我们对“封包查物”式的霸王条款早就“见怪不怪”了,都知道其不合理,却成为消费常态拿它没辙。 “消费者娘家”的中消协这几年可谓话语铿锵尽职尽心,从发布消费警示到炮轰“霸王条款”,有着孙悟空般的火眼金睛,相较于某些职能部门的作为更让老百姓信服。问题是炮也开了话也挑了,奈何人家不买帐。由此观之:中消协仅有孙悟空般的火眼金睛怕还不行,降妖除怪还得有刚性威严的“金箍棒”。

  首先,不妨给消协发一张新的“身份证”。《消法》给予消协的定位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这在事实上导致消协在法律上存在两个“软肋”:一、没有行政职权;二、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当消协披露某些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时,消协既不能采取行政措施,也不能直接状告商家,而由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没有特定的公益诉讼制度,更没有规定谁有公益诉讼代表人的资格,消协在相关行业拒不整改的前提下,只能转请行政机关加以处罚。可见消协的“名不正”是常常“言不顺”的重要原因。

  其次,不妨给消协一个新的“关系网”。要真正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就必须建立健全一个行之有效的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消协当前遇到的尴尬体现了政府规制的缺失或失灵,种种尴尬其实微妙地揭示了消协和行政主体间的关系症结。政府规制应该实现维护社会公正、制止企业垄断、促进公平交易等目的,但由于缺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规制体系,良好的政府规制绩效无法在短时间内迅速实现,这就更需要政府部门为消协打造一张畅通的“关系网”,消协为百姓说话,政府为百姓谋利,在此基础上的互通互联即便消协的话没人听,有权有责的行政主体能及时反馈也不至于让消协屡屡尴尬了。

  最后,不妨给消协一个新的“百宝箱”。既然消费者协会“由政府部门发起,经国务院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而不是由公民个人或行业、行政单位发起,是一种政府行为,而非个人或集体行为; 干部的任免由行政主管部门党组决定,纳入人事部门统一管理,不是由内部选举或集体推举”,那就应该让它拥有一定的“硬权力”的百宝箱,以便更刚性地为消费者维权,政府有这个能力,也应该具备这种意识。待消协实现自身的变迁并参与到政府管制和利益博弈机制中后,消费者的权益必会得到更多的保护,交易契约的公正性才能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要改变中消协这种“大喇叭小功效”的现状、对于显然违反《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等的消费行为,政府必须建立鼓励投诉的政策,尽快将最低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等国外的好经验纳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在中消协火眼金睛地“坐而论道”后不妨再给上一根金箍棒让其“起而行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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