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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以公民的名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18:00 光明网
端木昌

  工程师肖龙云十年前退休后在北方某地(吉林市)一家商场设摊经销电子产品,有一年年检的时候,竟然要他支付包括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报刊费等在内的数百元费用。这对于小本经营的他来说,无疑是一笔不小的负担。他研究了相关政策后,就这些做法背后的政策不透明、政务不公开等问题,向当地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2003年,肖龙云作为百姓代表被当地政府聘为政务监督员。

  由于肖龙云的太“较真”,不仅“搅乱了机关工作秩序”,也“把一些部门‘搅和苦了’”,而且使一些乱收费的部门一年减少数百万元的收入,于是被一些人视为“异类”,以致当了一年政务监督员后,不再被续聘。可是,不再是政务监督员的肖龙云,并不气馁,他说:“我不是政府聘的政务公开监督员,可还是公民,我以公民的名义进行政务监督。”(7月13日《新闻晚报》)

  说得好——“以公民的名义进行政务监督”!说得通俗一些,就是参与社会监督,参与群众监督。而“接受社会监督,接受群众监督”,正是许多政府部门官员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然而,真的要做到这一点,恐怕并不容易。肖龙云被视为“异类”,成了短命的“政务监督员”,就是一个例子。一些人抵制社会监督,排斥群众监督,恰恰说明他们害怕监督的程度,恰恰说明进行政务监督是何等重要,何等必要。

  其实,“以名民的名义进行政务监督”,不是哪个人的一己之想,而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是神圣的。而任何抵制社会监督、排斥群众监督的言行,都是一种藐视、侵犯宪法所赋予公民权利的表现,一种违宪的表现。

  事实上,一些地方的政务,或因对某些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或因只顾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或因所谓的“政绩”需要,以致常常做出一些于政策二致、于法不符的事来。这是很糟糕的,因为其直接后果不仅有损群众的利益,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一个失却公民监督的政府,或许是很难想象的。因此,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有作为的政府,理应以积极的态度面对来自群众、来自公众社会的监督,变抵制为欢迎,变排斥为接受。惟其如此,才能深得民心,才能扬长避短,推动各项工作良性、有序、有效开展,开拓全新局面。

  捍卫公民的这一神圣权利,就得理直气壮地打出“以公民的名义”的旗帜,从维护政府形象出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现称公务员)进行政务监督。现在的问题是,不知道到底有多公民意识到自己拥有这个权利,知道“以公民的名义”进行政务监督。看来,有必要重提“匹夫有责”这道古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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