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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明星广告,不能“想说就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18:00 光明网
郭振栋

  7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向全国发布通知,今年下半年将针对药品、保健食品虚假违法广告进行集中整治。此次集中整治将严查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中使用患者、消费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以患者、消费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行为。(7月15日《新京报》)

  和人民群众“脸熟”的明星等社会名人一直是企业选代言人、做广告的热宠。企业

请明星做广告、明星为企业做广告,本来都是非常正常的商业行为,但明星利用自己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受经济利益驱使,不负责任的对自己从来就没有用过的商品大加褒奖,信口雌黄,当众吹牛和撒谎,无疑是在诱导消费者上当受骗。从某种意义上说,此类不负责任的明星简直就是某些骗子的帮凶,干起了为虎作伥甚至是谋财害命的勾当。因此,对那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虚假广告,参与其中的明星无疑负有极大的责任。

  广告作为企业的一种宣传,其基本的要求就是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任何人在做广告时都不能做虚假陈述,都不能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讲真话、不说谎是一个人最基本的社会道德要求,作为有着巨大社会影响力的明星更不能例外,因此,明星有义务对自己所做广告的商品的性能和功效做基本核实和调查,为自己言行承担应负的社会责任。显然,承担这种责任,仅仅依靠明星的自觉是不行的。对泛滥成灾的明星广告的管理不能只停留在道德层面,而应该从法律上建立起惩处和约束机制,以法律的强制手段来唤回某些明星们缺失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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