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新农村,“村官”切莫当“山杠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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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00:07 红网 |
河北省深州市今年在新农村建设中,组织全市农村基层干部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已举办培训班30多期,培训农村两委干部1500多人,提高了他们依法治村、依法办事、依法化解农村矛盾的能力。目前,深州市40%以上的村专门聘请了乡村事务法律顾问,每个村都有民事调解员,全市农村上访案件下降了20%以上,基本上做到了小矛盾不出村,并尽可能化解在萌芽状态。(据《新华网》) 前些年,有两部电影曾轰动一时,一部是《秋菊打官司》,另一部是《被告山杠爷》,在观众中引起强烈反响,至今使人记忆犹新。影片描写的是农村基层干部,尤其是“村官”,由于平时不学法,对法律知识不懂装懂,似懂非懂,凭着自己的“无法有为,照样干事”的满腔热忱,用自以为是的所谓“家规”、“村规”来处理村务,以至于闹了许多令人啼笑皆非的“好心办错事,好心办坏事,好心办违法事”之“故事”。引出了秋菊与“村官”对簿公堂的官司,令“村官”怎么也想不通;惹出了山杠爷做梦也没有想到的当被告。 也许有人说,这是电影,情节是编造的,故事是创作的,案例是杜撰的,与事实有差距,与实际有距离。其实不然,文艺作品中的故事虽然是虚构的,但其创作来源于生活。这两部电影之所以在观众中引起强烈共鸣,说明我们的农村干部,尤其是我们的“村官”中法制意识淡薄的“山杠爷”大有人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尽管不少“村官”具有很强的组织能力和开拓精神,但由于平时不学法、不懂法、不依法或忙于事务学法不多,对法律一知半解,“只知道埋头拉车,不晓得抬头看路”,在处理村务和民事纠纷中,出现了这样那样的离奇“故事”,离谱“情节”,不顾群众意愿,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和现象时有“上映”。这些与法律、法规相悖或违法的“故事”的“久演不衰”,不仅严重影响着干群关系的和谐,而且严重影响着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还严重阻碍着新农村建设的健康、有序的推进。 究其原因,除文化水平低,工作能力弱,班子不团结等因素外,关键的是不学法、不知法、不依法,政策法规知识欠缺,法制意识淡化所至。 依法行政,依法治村,是国家赋予“村官”的一项权利和义务。要把这项权利和义务行使好,“村官”不知法、不懂法显然是不行的。而我们的农村干部,尤其是“村官”普遍缺乏的恰恰是这一点。眼下,我们正致力于建立一个法治国家,如果占总人口70%的农民缺乏法制意识,那么,建立法治国家无异于天方夜谭,而要想让农民知法、守法,把依法治国方略在农村中得到有效落实,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农民群众的“领头雁”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农村不仅是建设新农村的“前沿阵地”,而且也是普法教育的“前沿阵地”。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扩大村民自治,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开展普法教育,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权利”。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提出了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并把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 可以说,建设新农村能否取得实效,关键是看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措施能否得到贯彻落实。这里除了政治作保证、经济作后盾外,还必须用法治来保障。在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的今天,任何人的行为,特别是基层干部的所做所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因此,当好“村官”先学法,农村干部只有懂法、知法、守法、依法办事,才能明辨是非界限,才能懂得规矩方圆,才能减少工作失误,才能促进农村的法治化建设,才能推进新农村建设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河北省深州市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组织“村官”充“政策法规电”,补上法律法规这门必修颗,可谓牵住了“牛鼻子”,找准了切入点。这一举动,既可强化“村官”的政策、法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又可给村民以依赖感,从而有效减少矛盾,密切干群关系,同时,有利于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普法教育在农村的落实,还可从根本上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到决策民主,加快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和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 法制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提高全民法制素质的有效途径。可以说,加强基层民主和基层建设,创建平安乡村、和谐乡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些都始终离不开法制的有力保障和推动。 事实上,“山杠爷”们不学法难于带领群众奔小康,“山杠爷”们不懂法难于建设好新农村! 稿源:红网 作者:朱建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