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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洒油司机一审被判4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01:10 华夏时报

  

二环洒油司机一审被判4年

  25岁的肇事司机高淑宝(左一)被判有期徒刑4年,其余7名被告均获缓刑。

  本报记者王巍/摄影

  其余7名被告均获缓刑洒油司机表示要上诉

  本报实习生王禁报道昨天,造成409万元损失的“二环路洒油案”的8名被告在西城法院受审,肇事司机高淑宝一审被判有期徒刑4年,其余7人均被判处缓刑。

  上午9点,法院在宣判席和旁听席之间拉起了警戒线,8名被告在法警的押送下走进法庭。法官随后宣判,高淑宝在驾驶油罐车的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造成柴油遗洒于公共道路上,已构成过失以及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刘志国、罗克民在明知高淑宝驾车遗洒柴油并造成严重后果时,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刘占军、朴建平等5人在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时,合伙造假证明进行包庇的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因此,检方指控罪名成立。

  宣判后,高淑宝表示要上诉。其他人显得轻松。高淑宝所在车队的副队长罗克民走出法庭时笑着跟亲属打招呼。

  ■华夏追访

  宣判后,肇事司机高淑宝认为,他不应该被判4年,“这和我想的相差太远了,我要上诉”。高淑宝说,当时他知道洒了油,但不知道洒了多少,车队领导让他躲几天,结果他躲了几天就被开除了。后来他回到位于房山郊区的家,由于消息闭塞,直到被抓时他都不知道洒油的严重后果。高淑宝说,他并没有取得危险品运输准运证。“我刚去公司不到一个月,当时领导说让我替几天,没想到就替到这儿来了。我家里条件不好,弟弟在读高中,基本上就靠我一个人,未来4年里家人怎么过啊!”

  公诉人认为,如果高淑宝没有逃逸而是及时报警,可能就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他7名被告获刑情况:

  车队副队长刘志国和罗克民,犯窝藏罪分别被判2年缓刑2年。车队承包人刘占军和队长朴建平犯包庇罪,分别被判1年缓刑1年和被判2年缓刑2年。车队副队长刘会清,犯包庇罪被判2年缓刑2年。车队副队长富文兵,犯包庇罪被判1年缓刑1年。车队职工李祥龙,犯包庇罪被判1年缓刑1年。

  ■事件回放

  去年4月22日凌晨5点左右,高淑宝驾驶北京华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油罐车,在返回车队途中,因忘记关闭油罐车取力器及输油球阀,致使罐体内的柴油遗洒在二环主路德胜门至阜成门路段3.9公里的路面上。

  柴油遗洒导致路面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多起翻车、追尾等交通事故,致使西北二环辅路及周边多条主干道严重拥堵3个小时。

  高淑宝在行驶至阜成门时被告知油罐车漏油,他关闭取力器及输油球阀后驾车逃逸。此次事故导致该路段路面严重受损,经济损失达409万余元。

  事发当天,高淑宝所在的车队副队长刘志国和罗克民为掩盖遗洒柴油的事,让高淑宝到门头沟藏起来。随后,民警多次前往车队调查取证,刘占军、刘会清、朴建平等人采取回避、推托、否认等方法加以掩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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