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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建管责任分清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03:43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 李凌翌)小区居民和物管之间发生矛盾是常见之事,究其根源,不少是由于楼盘开发商在将小区移交物业管理时就存在了问题。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活动,我市日前出台了《成都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其中对物业管理承接验收的条件、主要项目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要求交接双方办理承接验收手续后30日内,必须到主管部门备案

。据了解,该《意见》将从200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基建完成 物业才能接管小区

  对物管在什么情况下才能从建设方手中承接验收小区呢?《意见》对此进行了详细地规定:承接验收必须在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之后,并竣工验收合格。其他条件还包括:供水、供电、供气及信息传播入户,道路、绿化和卫生等设施设备建设完毕,均能够正常使用;电梯取得准用证、二次供水和消防设施取得合格证书;房屋幢、户编号经有关部门确认以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此同时,《意见》还规定,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竣工交付前30日内,与受聘物业管理企业完成承接验收手续。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30日内,会同业主大会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与原物业管理企业完成承接验收手续。

  承接验收 公用部位要明确

  《意见》还就承接验收的主要项目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移交的资料以及查验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规范承接验收活动。

  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包括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则包括: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30日内 要到相关部门备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活动,《意见》还明确规定,交接双方办理承接验收手续后30日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项目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并将承接验收文件及基础资料明细复印件送房产管理部门留存;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上述留存资料存入项目档案。政策的出台,分清了物业管理建管责任,更加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和谐发展。房管局相关人士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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