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保否公众享有参与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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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04:03 深圳特区报 |
【本报讯】(记者方兴业)《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昨天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了“公众参与”一章,赋予公众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草案修改二稿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因建设项目不符合环保要求而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众参与”一章规定,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公开建设项目相关信息,认真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采取调查公众、咨询专家以及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社会群众意见,并把公众参与情况编进报告书;按照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