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协议用地全部禁止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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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04:11 深圳商报 |
修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高新区协议用地全部禁止转让 【本报讯】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由于政府提供较低地价和优良配套,推动了一大批高新企业发展壮大。但一些企业迁出园区后,却将通过协议方式低价获得的土地高价 拍卖,损害了高新区低成本进入的竞争优势。为此,市政府对《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进行了修改,收回类似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禁止转让所有协议用地,从而保障高新区的可持续发展。修改后的条例(修正案)于昨日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修改的首要一点,就是禁止转让所有协议用地。市政府指出,高新区内有限的土地、厂房资源是最宝贵的工业资源,而低成本进入的竞争优势及资源的高效、动态配置正是深圳高新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要素,因此删除“并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规定,将禁止转让的范围清晰定位到整个协议用地。如果取得协议用地的企业要迁出园区怎么办?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因破产、清算、自愿或者强制迁出高新区等情形的,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收回价格不得高于原出让合同的剩余地价,建筑物补偿价格不得高于建筑物成本价减折旧价。对于企业以拍卖、投标等非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条例》(修正案)也限定了房地产转让和出租的对象,规定受让方和承租方资格须由政府认定,保证其符合产业规划。 高新区里的企业在市场化经营中,客观上有将以协议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进行抵押融资的需要。《条例》(修正案)增加了须经国土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规定,且土地抵押价格不得高于原出让合同的剩余地价,建筑物抵押价格不得高于建筑物成本价减折旧价的规定。 《条例》(修正案)还增加了“禁止改变高新区内工业用地性质和建筑物功能,禁止将非商品性质的房地产转为商品性质”的硬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