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案子判了,最好再答答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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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05:36 华商网-华商报 |
■刘武俊 据《法制日报》7月20日报道,广东三级法院将全面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为什么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我提供的证据法院为何没有采信?”一些当事人在接到判决时经常会产生这样的疑问,今后这样的疑问将在广东法院得到明确答复。 所谓判后答疑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在裁判宣判后,当事人对裁判有异议、疑问来访的,由原承办法官对裁判有关程序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向当事人解释、说明;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由原承办法官与立案法官共同进行接访。 目前,多数地区的审判法官只管判案,不问息访。立案庭的接访法官在完全不了解案件事实和审理过程的情况下接待,听取当事人对案件的申诉,初访接待的效果往往不理想,成功率比较低,并容易导致重复访、缠诉缠访。 古语讲得好:解铃还须系铃人。将判后答疑工作与处理初访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才能从源头上减少、预防涉诉信访。主审法官有义务对自己裁决的每一起案件负责,有义务解答当事人对裁决的信访疑问。法官判后答疑制度让主审法官由幕后走向前台,这是案件审判法官个人负责制的具体体现,有助于强化主审法官的司法责任意识。 值得强调的是,在推广法官判后答疑制度的同时,还要将以强化裁判文书说理的裁判文书改革与判后答疑制度有机结合起来,不能忽视法官在裁判文书制作中的敷衍了事、蛮不讲理。倘若法官在裁判文书将法理、情理讲透摆明,真正以法为据、以理服人,那么涉诉信访的可能性也会大大降低。 在涉诉信访日趋严峻的形势下,法官判后答疑制度的推行势在必行,也大有可为。(作者为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 |